根据预测预报,1月11日-14日我市将经历一轮中重度污染过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要求和《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2023〕19号)规定,经济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从1月10日18时至1月14日24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实施Ⅲ级管控及响应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业和科技创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内企业最迟于1月10日18时前落实Ⅲ级响应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管控措施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运输管控等措施,确保全市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日均减排10%以上。原则上,启动预警管控后所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以1月4日-1月5日两日均值为基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科技创新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二)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砂石料、石材石板加工企业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禁止未实现全密闭、全负压、高效除尘的物料破碎、筛分和球磨加工及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装卸、存放等作业活动;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按照《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移动源白名单车辆的通知》执行);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经主管市领导批准后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三阶段以下排放标准和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四)其他减排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全面督导,加大督查力度,增加晨查、夜查频次,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要求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调度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管控期间,应于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17时前,分2次将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查办环境问题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633537
电子信箱:jyshbjdqb@163.com。
济源市生态
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