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管控单元 分类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要求 | |
乡镇 | | | | | |
ZH41900110001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坡头镇、大峪镇、王屋镇、克井镇、邵原镇、下冶镇、思礼镇、承留镇、五龙口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
ZH41900110002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优先保护区 | 克井镇、坡头镇、下冶镇、大峪镇、五龙口镇、王屋镇、邵原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3.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企业应及时搬出,进入园区。 |
ZH41900110003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 | 克井镇、坡头镇、大峪镇、王屋镇、邵原镇、下冶镇、轵城镇、思礼镇、承留镇、五龙口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2.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3.严格控制和合理规划开山采石,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的影响和破坏。 4.严格控制在一般生态空间内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地等。 5.已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矿山项目,可以在不损害区域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新建、扩建矿山项目应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6.公益林内开发建设活动执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7.湿地内开发建设活动执行《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 8.从严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 |
ZH4190012001 | 重点管控单元 | 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 |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与现状产业无关联的新建项目入驻;对不符合规划功能布局的现有二、三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增用地,可在落实“增产减污”的前提下,在现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改、扩建。 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集聚区污水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确保集聚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 2.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有组织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 5.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要通过“以新代老”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区域替代等“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措施,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 6.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总量减排要求。 7.对现有工业炉窑及涉VOCs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8.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9.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10.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集聚区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聚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集聚区风险防范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2.企业内部应建立相应的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4.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5.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 | | |
ZH41900120002 | 重点管控单元 | 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与现状产业无关联的新建项目入驻;对不符合规划功能布局的现有二、三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增用地,可在落实“增产减污”的前提下,在现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改、扩建。 2.限制涉及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4.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集聚区污水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确保集聚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 2.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济源钢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开展提标治理。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焦化行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并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的焦炉。 5.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根据区域地表水水体断面考核要求,及时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尾水湿地工程。 6.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总量减排要求。 7.对现有工业炉窑及涉VOCs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8.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9.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10.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 | | | |
ZH41900120003 | 重点管控单元 | 济源示范区城镇重点单元 | 沁园、玉泉、济水、天坛、北海办事处、轵城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1.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和扩建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2.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4.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设施除外)。 5.不得新建扩建火电企业。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持续开展车辆更新工作。 2.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加强社会噪声和臭气及餐饮油烟治理。 4.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5.加快玉泉产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 6.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根据区域地表水水体断面考核要求,及时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尾水湿地工程。 | | | | |
ZH41900120004 | 重点管控单元 | 济源示范区大气高排放区 | 北海街道、轵城镇、天坛街道、思礼镇、承留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1.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产业集聚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2.新建化工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要进入工业园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市级专业园区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总量减排要求。 4.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要通过“以新代老”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区域替代等“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措施,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对涉重及化工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2.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3.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 | | |
ZH41900120005 | 重点管控单元 | 济源示范区水重点、大气高排放区 | 梨林镇、玉泉街道 | 空间布局约束 | 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产业集聚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根据区域地表水水体断面考核要求,及时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尾水湿地工程。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总量减排要求。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严格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 | | |
ZH41900120006 | 重点管控单元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济源下冶铝土矿 | 下冶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已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矿山项目,可以在不损害区域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新建、扩建矿山项目应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新建和在建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废气防治措施应满足大气攻坚战相关要求,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 | | |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废石、尾矿毒性浸出试验结果,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鼓励废石、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 | |
ZH41900130001 | 一般管控单元 | 济源示范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下冶镇、坡头镇、大峪镇、王屋镇、克井镇、邵原镇、轵城镇、承留镇、五龙口镇、思礼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输等高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入园区。 2.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3.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4.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以及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5.区域内不得新增或以增加产能为目的扩建化工项目;不得新建、扩建电厂及火电项目。 6.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未经土壤环境调查确定未受污染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不得办理建设许可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禁污水灌溉,灌溉用水应满足灌溉水水质标准。 2.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4.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5.新建和在建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以跨界河流水体为重点,加强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管,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严格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 2.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开展整治。 3.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4.做好事故废水的风险管控联动,防止事故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或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地表水体。 | |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沁河入河南境—五龙口及五龙口—武陟段在水电站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应保证最小生态流量。 2.沁河入河南境—五龙口及五龙口—武陟段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