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30/2016-0003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济环〔2016〕141号
标  题: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1-09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通知

 

济环〔2016〕141号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促进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通过对我局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立案: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可直接在立案审批表中审批,无需单独审批;立案审批表中要写清楚案件来源和案由等,案件来源属于举报投诉的,要附投诉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收集的各类证据要具有合法性,要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各项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调查询问笔录要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询问,问清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勘查笔录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详细勘查,要与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调查询问笔录和勘查笔录中当事人要逐页签名和签署日期;案卷中的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取证章,说明出处;对需要进行监测认定违法行为的,《监测报告》应为原件;对于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附采样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原始采样记录表;所有证据中的当事人名称应与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上的名称一致。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要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条款的具体内容、处罚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条款的具体内容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裁量标准时要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提出合理的处罚建议。

4、文书送达:所有文书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送达当事人,并使用规定的送达回证,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产停产决定书等均应使用规定的送达回证。

5、案件结案:在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结案前,局法规科要及时通知案件调查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后督察;案件调查部门要于3日内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后督察情况要形成后督察报告;执法人员要于3日内完成后督察任务,并将后督察报告上报局法规科。经后督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已改正的,法规科要及时予以结案。

 

 

2016年11月7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电话:0391-6633361

地址: 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1900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