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30/2016-0003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济环〔2016〕138号
标  题: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济源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6-11-03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济源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环〔2016〕138号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济源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

   

 

各有关辐射工作单位,各公安分局: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环文〔2016〕34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济源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在全市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济源市环保局    吕利光       0391-6633981

济源市公安局    张玉喜       0391-6693389转26818

 

附件:济源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济源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济源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放射源安全管理,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环文〔2016〕3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全省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的要求,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全面梳理核实市内放射源现状,对使用放射源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放射源辐射安全和治安防护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全面核查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的底数,核实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信息,核实放射源台帐、物和监管系统“三统一”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治安防范情况。市环保局重点检查放射源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的使用情况,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响应能力情况;市公安局重点检查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落实情况,放射源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情况,放射源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及值守、巡查、登记、检查等治安防范责任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转让审批、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源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记录情况等。

(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情况。核实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及基本信息,重点检查辐射监测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废旧金属入炉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胡立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牛建和  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吕利光  市环保局辐射管理科科长

        刘  峰  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专项行动办公室

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辐射管理科科长担任。

副主任:段旭东  市环保局辐射管理科副科长

        牛玉学  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指挥下,组织、指导、协调综合检查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全市检查情况等。

市环保局、公安局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调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实现专项行动目标。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辐射工作单位自查,市环保局、公安局统一领导并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工作部署(2016年10月25日—10月31日)

市环保局、公安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16年10月31 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公安厅。各辐射工作单位要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各自工作方案。

(二)单位自查(2016年11月1日—11月20日)

各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源底数、辐射安全和和治安防范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进行自查并进行自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工作台账,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11月20日前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和公安局。

(三)全面检查(2016年11月21日—2017年3月31日)

市环保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辐射工作单位自查情况,联合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五类单位:一是移动使用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二是涉及放射源存放场所的单位;三是用源数量较大、活度较高、种类较多的辐射工作单位;四是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单位;五是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迎接督导检查(2017年4月1日—5月10日)

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专项行动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和隐患突出的放射源存放场所进行现场抽查。各有关单位要全面完成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要求,做好迎检工作。

(五)分析总结(2017年5月11日—5月31日)

市环保局、公安局加大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对违规单位将依法严格处理。并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规单位的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总结报告于2017年5月 31 日前分别报省环保厅、公安厅。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辐射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环保局、公安局要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形成部门联动执法合力。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市环保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辐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手续的,未及时申领、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的,未按规定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及备案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实施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对检查工作中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公安局将依法履职,落实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隐瞒、不包庇,该处理的将严格依法处理到位。

(四)强化跟踪,注重总结。市环保局、公安局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我市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全面提升。

(五)严守纪律,严格要求。专项行动中,市环保局、公安局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政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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