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4〕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环〔2015〕163号)、《关于我省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4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二、新建类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评文件确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征收,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评文件确定的项目实施后全厂新增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征收。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办理环评批复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效期为五年,自排污单位开始排污起计算。
三、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保部门缴纳,其余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保部门缴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一)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房地产项目;
(三)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
(四)纳入此次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名单的排污单位。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并提交环评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环保部门依据环评文件等有关资料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同时下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排污单位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到指定账户;
(三)环保部门将排污单位缴费记录录入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
六、排污单位四项主要污染物中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改、扩项目,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金额的40%,剩余部分应在4年内缴清,可分两次缴纳,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40%,第四年缴纳20%。
七、2016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投产并排放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环保部门须在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时督促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八、对于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6年10月9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