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2016〕100号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宣贯活动的通 知
各辐射工作单位:
自2014年10月以来,藉全国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的契机,我市通过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的实施,加强了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了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增强了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今年3月1日《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开始施行,为了深入宣传贯彻新条例,巩固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成效,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文〔2016〕79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新条例宣贯活动,通过宣贯新条例,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现将核安全文化宣贯和辐射安全日常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条例宣贯
(一)制定宣贯实施方案。各单位要制定新条例宣贯实施方案,2016年8月20日前报我局备案。宣贯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宣贯目标;(2)宣贯对象;(3)宣贯内容;(4)时间安排;(5)宣贯要求。
(二)组织开展新条例宣贯。各单位要根据制定的核安全文化宣贯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宣贯活动要求:(1)时间安排:2016年8月20日—2016年9月30日;(2)宣贯对象:单位法人、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辐射岗位工作人员全员参加;(3)宣贯内容:以宣贯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护条例为主,继续宣贯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许可管理办法、辐射安全监管文件等内容;(4)宣贯材料:参加宣贯人员签到表、宣贯课件、教材,参加培训照片、培训总结等。
(三)组织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各单位在开展宣贯活动过程中,组织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排查的重点为: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全部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有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申请了环保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了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发,现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是否与许可证副本台账一致;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转让、送贮、异地使用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健全及运行正常,是否起到良好防护效果;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辐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开展辐射监测,监测档案是否建立;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全员参加了辐射安全培训;单位是否定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整改,自查是否有相关记录;自查整改报告、年度评估报告是否及时向我局报告;辐射档案资料是否做好专人管理、分类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
(四)总结报告,建章立制。各单位要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已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建立考核管理制度。2016年9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向我局报告。
二、辐射安全日常监管
(一)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保手续。各辐射工作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评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久拖不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辐射工作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落实辐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和辐射安全的主体责任,要对其辐射安全负责,要成立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人和联系人,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辐射安全监管制度,将每个辐射源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在每个辐射源工作场所悬挂辐射安全监管人员明白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要以单位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建立辐射安全定期检查、报告、评估制度,及时整改辐射安全隐患。放射源使用单位要建立放射源日记录、周检查、月报告、年评估制度,放射源岗位工作人员每班次要对放射源日常检查,记录放射源安全状况,发现问题随时向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辐射安全管理部门每周要对放射源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放射源岗位工作人员放射源安全使用状况,并建立每周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放射源使用单位要于下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月度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年底单位要编制本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本年度评估报告于下年度1月30日前向发证机关和我局报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建立每半年检查、评估、报告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辐射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7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年底单位要编制本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本年度评估报告于下年度1月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和我局提交。若在日常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发生辐射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向发证机关和我局随时报告。
(四)加强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时提交监测报告。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监测,评估辐射安全防护效果,对发现辐射工作场所、个人剂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设施,要及时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整改,每年11月30日前将辐射场所监测报告向我局提交,个人剂量监测报告随年度评估报告向发证机关和我局报告。济钢、中原特钢等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要建立回收通道辐射在线监控系统,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我局报告。
(五)加强辐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各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参加辐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复训,确保所有辐射监管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辐射工作单位要根据辐射安全许可要求,及时将参加辐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名单报我局备案。
(六)加强移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移动。对移动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设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移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出库领取和入库归还登记制度,每次放射源、射线装置出库、入库均要监测放射源、射线装置状况,进行登记备查,储存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库、门、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存放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移动放射源、射线装置跨省、市(县)异地使用的,需要到移出地、移入地省、市(县)环保部门办理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严禁未经允许擅自移动异地使用。对固定放射源因工作需要须将放射源使用位置移动的,要制定放射源安全移动工作方案,并报我局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放射源位置,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拆卸放射源,严防辐射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单位要配备放射源临时储源柜,因设备检修或生产停产,放射源暂时不使用的,要及时将放射源存放在临时储源柜内,储源柜要实行双人双锁,有专人负责看管。
(七)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及时安全送贮废旧、闲置、退役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返回的,委托有拆除、包装、运输放射源资质的单位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库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委托有拆除、包装、运输放射源资质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库贮存或按照原购置放射源返回合同约定,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备案。
(八)加强放射源在线监控设施维护,保障在线监控设施信号正常传输。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放射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在线监控设施信号正常传输。对放射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污染防治设备不正常运行进行行政处罚。积极鼓励放射源使用单位将放射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九)加强辐射档案资料管理,分类归档辐射资料。各辐射单位要加强辐射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分类归档。辐射档案资料包括:核技术应用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项目环评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核技术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卡)及项目验收批复;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资料、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辐射安全防护各项管理制度、单位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文件、辐射工作人员台账、从事放射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辐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记录及整改通知等管理文件、涉源单位安全检查记录、报告、月评估报告、每年度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报告,每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转让审批、送贮、备案等资料,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仪器设施说明书等资料。
(十)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各辐射工作单位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新的辐射设施或者场所的,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需要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登记后,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辐射活动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全部终止辐射工作活动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故遗失的,应当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2016年8月12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