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30/2016-0002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济环【2016】46号
标  题: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6-04-28
发布日期:
2016-05-18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公告

 

济环〔201646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要求,从2016年4月开始,全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排放主要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目前仅对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二、分级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缴纳,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承担排污权核准、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

三、执行标准

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在4年内缴完。

四、申报查询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成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应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网址http://222.143.24.250:83/PayAndDeaLLogin)。相关具体规定可登陆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hbj.jiyuan.gov.cn)查询。咨询电话:0391-6633570。

 

                              2016年4月28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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