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2016〕27号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监察自查和排污费征收自查
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6年环境监察自查和排污费征收自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稽查的重要意义。
稽查和自查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自查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对提升执法效能有深远意义。我局成立环境监察自查和排污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环境监察的班子成员任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科、应急办公室、固废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要把环境监察自查和排污费征收自查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抓手,扎实推进环境监察自查和排污费征收自查工作。
二、要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
根据部门职责,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内容和要求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制度、年度环境监察计划实施及各类执法文书进行自查,重点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执行不到位,排污费核定中“土政策”、排污费缴纳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用好移动执法和办公OA系统,提高自查工作效率。
环境监察任务确定后,要及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派发任务,明确主、协办人员和完成期限,确保各项日常检查任务符合《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监察支队主要领导要依据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及时对上报任务进行审核,逐份审查、点评日常检查记录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通过OA系统或召开会议传达等方式组织全员进行学习,持续提升污染源现场检查质量。
四、自查自纠,及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监察支队要形成案件自查工作机制,主要从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案卷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着手,对每一起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实施自查。每季度的排污收费联审会议要将解决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缴纳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为主要议题,形成明确改进意见,持续提高排污费征收水平。政策法规科负责移交案卷的审查工作,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案件承办单位和主办人,明确补充调查事项。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政策法规科要将上季度违法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监察支队组织组织全员进行学习,持续提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水平。
五、建立健全环境监察自查档案,接受上级部门的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对上级部门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环境监察工作深入开展。监察支队要于10月1日前,将年度环境监察和排污费自查工作总结及《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2016年排污费征收稽查汇总表》报送省厅。
联 系 人:李英孜 原 媛
联系电话:0391-6699902
电子邮箱:liyingzi1983@126.com
附件: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
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现将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明确如下:
一、稽查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的环保部令,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为目的,紧紧围绕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促进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强化监察执法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升监察执法质量,推进环境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稽查方式和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大类,采取调阅档案资料、询问约谈、现场核查、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监察稽查
1.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2.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3.其他需要稽查事项。
(二)排污费征收稽查
1.排污申报审核情况及排污量核定情况;
2.执行排污费征收程序情况;
3.《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情况;
4.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及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5.执行国家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情况、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7.不按国家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或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
三、稽查重点
围绕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对涉重金属、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现场环境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稽查。
(一)环境监察稽查
1.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稽查是否制定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环境监察稽查程序、内容是否全面规范,下发的环境监察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被稽查对象是否完成整改,稽查材料是否立卷归档。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情况。重点稽查近一年以来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与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制止和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
3.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情况。重点稽查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书证、视听资料、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内容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规范性和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二)排污费征收稽查
1.各省辖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开展情况。重点稽查是否制定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程序、内容是否全面规范,下发的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被稽查对象是否完成整改。
2.重点行业排污量核定情况。重点稽查2015年度以来钢铁、煤炭等行业排污申报是否真实,核定的排污量是否与企业消耗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自动监控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数据相对应;
3.排污费缴纳情况。重点稽查排污费计算核定和征收程序是否规范,排污者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及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四、稽查安排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全省工作安排,制定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并纳入环境监察整体工作计划,深入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1.开展日常稽查。各级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开展日常稽查工作,省辖市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50%以上县(市、区)实施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未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和省直管县(市)也要开展好环境监察稽查自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自查工作。
2.组织专项稽查。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稽查活动,列入稽查计划的县(市、区)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家,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5家,稽查收费档案不低于10家。
3.进行专案稽查。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对上级转办、领导批示、群众反复举报、社会影响较大以及长期漏征、欠缴排污费的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每年至少应对5起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并建立稽查档案,实现一案一档。
省厅对30%以上的省辖市、直管县和10%以上县(市、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适时组织专项稽查,及时开展专案稽查,并对各地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作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抓手,纳入年度环保工作,成立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
(二)周密制定计划。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稽查工作重点(见附件1),围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等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对象),明确稽查内容,列出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各单位也可根据当地环境监察工作需要,对未列入稽查重点的环境监察事项开展稽查。各市级环保部门要于2月底前,将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计划报省厅备案。
(三)做好稽查培训。要围绕稽查定位、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要求等,采用集中授课、专家辅导、会议研讨、案卷讲评、现场教学、参观见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培训,切实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大稽查力度。要认真履行稽查职责,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和排污费征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确保问题不折不扣得到解决。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多、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制定排污费征收“土政策”、排污费核定缴纳不到位等问题,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按时报送总结。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于10月1日前,将本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稽查工作总结及《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2016年排污费征收稽查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厅(附件2、3表格放在电子邮箱:hnhjjcjc@163.com,请自行下载)。稽查工作总结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稽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包括稽查工作重点、开展数量等信息;二是主要工作成果,要重点突出在规范和促进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效,并提供具体事例和详实数据;三是查找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