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30/2016-0000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济环〔2016〕19号
标  题: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6年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3-17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6年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

 

济环〔201619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下达2016年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2016年我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下达给你们,请你们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

随着环保新法、新标的贯彻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监控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支撑显得尤为重要,环境监测、监控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监测监控为民服务理念,努力完成2016年的各项监测监控任务,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监控的“哨兵”、“耳目”作用。

二、提升能力保障

坚实的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水平是做好各类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升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和标准化水平。财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市财政完善预算管理,将环境监测、监控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保障经费及时拨付。

三、严格质量控制

环境监测、监控部门要严格《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测监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监控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质量控制,健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质量控制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可信、可用。

四、及时公开信息

要按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将环境监测、监控信息向社会公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深化成果应用

要重视监测数据应用,充分运用监测结果,认真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存在的风险,提升环境监测信息产品服务水平,提高为政府决策、环境监管与考核技术支撑能力。污控、总量、政策法规、大气办、应急办和环境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监控数据开展污染控制、总量核查、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执法,通过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充分利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附件:1.2016年济源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

      2.2016年济源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3.2016年济源市地表水监测断面一览表

      4.2016年济源市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5.2016年济源市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6.2016年济源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7.2016年济源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一览表

      8.2016年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名单

      9.2016年济源市监督性监测重点企业名单

      10.2016年济源市总量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名单

      11.2016年济源市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一览表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2016年济源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

 

一、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自动站由国家运维管理,省控自动站由省级运维管理,市控自动站由市级运维管理。环境监测站协助国家、省做好国控、省控自动站运维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进行监测,为实施“蓝天工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等工作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环境监测站须按照《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已纳入省级直接管理运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的相应配合工作,协助省厅、第三方运维公司做好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验收、供电通讯条件保障、周边运行环境优化、监测数据审核等配合工作。环境监察支队根据需要做好空气站周边1公里范围内污染点源排查工作。

1.监测点位

共设置3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2。

2.监测因子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共6项因子。

3.监测时间与频率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监测周期为每日1时起到当日24时止,每日10时前登录省环保厅空气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审核。

4.评价标准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执行。

5.监测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和能见度的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有效数据率应不低于90%;至少选取1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进行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监测频次应满足每个月至少比对27天(2月至少比对25天),每天采用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的要求。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据统计要求。

(二)降水与酸雨

1.监测点位

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2。

2.监测因子

降水量、pH值、电导率、硫酸根离子、钾离子、钠离子、钙离子、镁离子、铵离子、硝酸根离子、氯离子、氟离子。

3.监测频率

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评价标准

降水酸度以pH值<5.6为判断酸雨的依据。

(三)地表水监测

1.水质手工监测

1.1监测断面

地表水国控河流断面3个,国控湖库3个,省控河流断面3个,详见附件3。

1.2监测因子

河流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另加测电导率、流量、水位,共27项。

湖库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

1.3.监测时间及频率

手工监测每月一次,于1~5日采样。

2.水质自动监测

环境监测站须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职责分工要求,做好水质自动站建设验收、供电通讯条件保障、周边运行环境优化、监测数据审核等配合工作。

2.1监测点位

共设置2个自动监测断面,详见附件3。

2.2监测因子

国控自动站监测pH值、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共7项;省控自动站监测pH值、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磷、总氮、铜、铅、锌、隔、砷、汞、锰,共16项。

2.3监测时间与频率

国控监测点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每周一上午12点之前必须向中国监测总站完成上周的周报数据报送。省控监测点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可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每日10时50分前审核前一日数据(未按时审核,系统自动默认审核通过),每周一上午12点之前必须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总站完成上周的周报数据报送。

2.4监测要求

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运维采取托管站与专业服务相结合方式进行,受国家委托的托管站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和“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省控水质自动站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方式进行管理,受省委托的托管站保证站点运行安全、日常维护,负责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和标液检查、标样比对等质量管理制度,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和周报上报,配合开展运行质量考核工作,保证全年运行率、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

(四)地下水监测

1.监测点位

共设置8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4。

2.监测因子

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氨氮、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砷、汞、铬(六价)、铁、锰、铅、镉、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总大肠菌群共20项及水位、井深的调查。

3.监测时间及频率

1月、7月各一次。

4.评价标准

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执行。

(五)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监测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的要求,对我市城市集中式在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进行监测。

1.监测点位

城市集中式在用水源地小庄、柴庄;城市集中式备用水源地河口水库、蟒河口水库。监测点位见附件5。

2.监测因子

在用水源地:小庄、柴庄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共23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项目39项及每月取水量。

备用水源地:河口水库、蟒河口水库7月份开展一次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及每月取水量。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在用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每月于1~5日采样;监测数据于当月12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采样及数据上报时间除省环境保护厅另有规定外,遇法定长假日可顺延。河口水库、蟒河口水库备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在监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向市环保局报告。

4.评价标准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类及表2、表3标准限值执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执行。

小庄、柴庄水源地监测数据如遇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河口水库、蟒河口水库备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如遇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市环保局,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

(六)噪声

1.监测测点

功能区噪声4个测点,详见附件6。区域环境噪声177个测点,交通干线噪声在10条交通主、次干线上设置44个测点,详见附件7。

2.监测项目

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功能区噪声。

3.监测时间及频率

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于9月份监测1次。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共4次,分别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1~20日进行。

(七)数据上报时间

1.地表水监测数据的上报时间均为监测月当月12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采样及数据上报时间除省环境保护厅另有规定外,逢法定长假日可顺延3日。所有断面因河段发生凌汛、结冻以及河流断流等特殊情况无法采样,对该断面可不进行采样,但必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此外,针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所列一类污染物,在国控、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中发现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均须将超标分析报告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试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的要求,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

2.降水、地下水、区域噪声、交通噪声等监测数据的上报时间均为监测月下月3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其中酸雨还需在每年1月8日前报上年全年监测数据至省环境监测中心。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的第2个月月底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考核监督监测

(一)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考核监测

1.依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断面水质监测。

2.监测点位

2016年我市承担的国家考核断面2个,分别为黄河小浪底水库断面、黄河南山断面。

3.监测因子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另外加测电导率、流量、水位,共27项。

4.监测时间、频次和数据上报

每月监测1次,于1~5日采样监测月当月12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有纠纷的断面,可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该断面的重要依据依据之一。

(二)政府环境责任目标考核监测

1.监测点位

2016年我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为蟒河南官庄、济河西宜作、沁河伏背、黄河小浪底水库、黄河南山5个断面。

2.监测因子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

3.监测时间及频次

手工监测每月一次,于1~5日采样。有纠纷的断面,可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该断面的重要依据依据之一。

4.数据上报

我市承担的黄河小浪底水库断面、黄河南山断面监测月当月12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5.同步监测

我市环境监测站配合焦作市做好对蟒河南官庄、济河西宜作、沁河伏背3个断面每年不少于10次的同步监测。

(三)城市空气质量及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监测

详见环境质量监测中相关内容。

(四)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

1.监测点位

2016年我市属于地表水生态补偿监测断面为蟒河南官庄、济河西宜作、沁河伏背3个断面。3个生态补偿监测断面自动监测工作是由下游城市焦作承担的。

2.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

3.监测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监测周期为周一至周日,每天监测6次。我市环境监测站配合焦作市做好对蟒河南官庄、济河西宜作、沁河伏背3个断面每年不少于10次的同步监测。

三、重点污染源监测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物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2015年已通过环保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按照《济源市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名单》执行(见附件8)。2016年内新通过环保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从通过环保验收后的下一季度起开展比对监测。

2.监测内容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建成并经过验收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按照规定的自动监测频次和污染物种类,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3.任务分工

3.1环境监察支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负责督促、协调国控企业建设、运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安装的监控基站进行验收;负责每月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运营单位监督考核;负责督促比对监测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监督考核不合格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基站所属企业和第三方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负责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的收集、存储、汇总和国发软件相关信息录入工作,保障监控数据及时上传国家、省监控平台;负责每日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进行审核,对超标污染源进行预警,及时编写超标预警专报上报相关领导和科室,将监控数据用于环境执法,对超标排污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配合省监控中心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抽查。

3.2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已通过环保验收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全部开展比对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每季度至少比对监测一次。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3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负责组织监测、监控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考核组对通过环保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考核,对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核发合格标志。

4.监控报告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每日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核,保障监控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重点污染源超标日报》、《监控周报》报相关领导和科室;按照省监控中心要求编制上报《济源市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第三方运营单位运维考核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报告》等。编写《重点污染源监控月报》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监督检查月报》,每月10日前报省监控中心。

(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2016年济源市监督性监测重点企业名单执行(见附件9),2016年我市省控和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待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下发后及时更新监测范围。

2.监测内容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豫环文〔2016〕6号)中“按照《生态环境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要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下方,并实施测管协同,环境监察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聘请环境监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废水、废气流量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对自动监控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3.1废水项目监测: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的监测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本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同时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去除效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计划重点项目见附表10。

3.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或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计划重点项目见附表10。

4.监测时间和频次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监测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开展1次

其他监测项目中,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按照测管协同原则,环境监察支队结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需要增加监测频次的,根据污染源排污特征向局责任部门提出需要申请。

5.监测任务分工

环境监测站承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负责监测数据质量,接受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监督、监测质控检查和飞行检查,完成年度质量抽查工作,保证抽测监测数据合格。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负责组织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配合做好自动监控基站比对监测工作。

6.监测结果报告

6.1环境监测站要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以及同步对比数据,在监督性监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支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前将比对监测结果录入国发3.0软件。

6.2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国控、省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并随第一季度(次)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6.3环境监测站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按半年收集、汇总和审核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审核电子表格、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寄送,有关数据上报审核要求执行总站统字〔2011〕207号文。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应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永久性关停企业的关停文件,环境监察支队提供全年停产、季节性停产、废水不外排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不具备监测条件、不能够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环境监测站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向环境监察支队通报。环境监察支队应及时督促企业完成限期整改后通知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

每半年编写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对全市污染源排放及达标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和环境监察支队用于环境执法,并于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写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年报》,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环保局。

6.4环境监测站发现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应按照《济源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立即编写《环境监测预警专报》,上报局相关领导及科室。

6.5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准确、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重金属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按照2016年济源市监督性监测重点企业名单执行(见附件9),2016年我市省控和市控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待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下发后及时更新监测范围。

2.监测内容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固定废气排放源处理设施出口、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废水处理设施出口、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重金属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于重金属废水回用的企业,对其废水处理设施出口仍需进行重金属水质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废水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废水流量;废气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集中式排放固定源废气流量。

3.监测项目

3.1废水

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3.2废气及无组织排放

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4.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等。

6.数据报告

6.1环境监测站要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审核、报送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并编写《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并于1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有关数据上报审核要求执行总站统字〔2011〕207号文。在监督性监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上报省环保厅。

6.2环境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重金属排放企业超标的,应按照《济源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立即编写《环境监测预警专报》,及时上报局相关领导及科室。

6.3环境监测站要认真收集重金属污染源基础信息,建立重金属排放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金属企业,应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永久性关停企业的关停文件,环境监察支队提供全年停产、季节性停产、废水不外排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不具备监测条件、不能够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环境监测站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向环境监察支队通报。环境监察支队应及时督促企业完成限期整改后通知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

四、专项监测

(一)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按照《转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的通知》(豫环监测〔2011〕89号)的要求,对我市蟒河赵礼庄、济源南官庄2个监测断面每月开展1次重金属监测,3月开展1次地表水和底泥重金属全分析监测。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见附表11。

(二)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济源坡头

2.监测因子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0%。

4.监测数据上报时间

通过VPN网络实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并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

(三)城市河流清洁行动监测

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主要城市河流水质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4160号)要求,每月对我市参与考核排名的城市河流蟒河赵礼庄断面监测一次。

(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选3个村庄开展村庄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的监测及评价。要求监测一个与2015年相同的静态村为必测村庄,另2个为选测村庄,村庄要求选取生态、种植、养殖、工业、旅游等5个类型的村庄,尽量选取选取1个参加“以奖促治”或“连片整治”的村庄。

2.信息调查

村庄名称、村庄类型、是否为“以奖促治”或“连片整治”的村庄;监测区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自然植被、周边土壤类型、地下水和地表水;村庄人口、社会经济、工农业生产、主要作物、化肥农药使用、周边污染源、灌溉用水、集中饮用水源。

3.监测内容

村庄环境空气(SO2、NO2、PM2.5、PM10、CO、O3);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和表2的28-29项,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村庄周边土壤(pH值、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及选测项目);有处理设施的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水质(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选测项目);地表水水质(重要或最大的1条河流入境、出境断面,有湖库的另加1个湖库的1个监测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23项,湖库加测总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人类干扰指数、环境质量指数)。

4.监测方法

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5.监测频次

村庄环境空气1次/季度、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1次/季度、村庄周边土壤1次/半年、村庄生活污水1次/半年,地表水质1次/季度、生态环境状况1次/半年,要求必须在规定的4个季度或是上下半年进行监测,不能更改监测时间。

6.评价方法

按照《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中的规定对农村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7.质量保证

样品分析的实验室需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人员、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人员均需持岗上岗,监测分析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并能正常使用,监测分析方法需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国标、行标、有作业指导书的监测分析方法。

从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区域确定、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各类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要规范填写,三级审核、保证齐全;有质控措施控制农村环境监测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对各监测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测定大于10%的平行样和加标洋品,同时测定有证标准样品。

质量保证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定。

报送的监测数据统计表中若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不高于评价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8.报送时间

环境监测站分别于下列时间段内将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月、5月、8月、10月25日前上报环境空气、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质监测数据;于8月25日前上报村庄周边土壤监测数据;于5月、8月25日前上报村庄生活污水监测数据;于10月25日前上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数据;于11月25日前上报《2016年济源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16年济源市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测20%的国控土壤基础监测点位,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固体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等3类区域所布设的特定点位。点位待环保部、省厅确认后,另行通知。

2.信息调查

调查监测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工农业生产、周边污染源、灌溉用水、土地种植作物、地表植被、土壤类型、土壤性质等信息。

3.监测内容

监测项目:pH值、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及选测项目。

4. 监测方法

土壤的监测分析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中规定的方法,没有列入的项目,其监测方法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中监测分析方法。

5. 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6. 分析评价

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对GB15618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

评价方法:《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

7. 质量保证

样品分析的实验室需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人员、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人员均需持岗上岗,监测分析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并能正常使用,监测分析方法需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国标、行标、有作业指导书的监测分析方法。

从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区域确定、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各类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要规范填写,三级审核、保证齐全;有质控措施控制土壤环境监测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对各监测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测定大于10%的平行样和加标洋品,同时测定有证标准样品。

质量保证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定。

报送的监测数据统计表中若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如0.005L,不能报未检出或指数形式,检测限应不高于评价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上报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接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农村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核查。

8. 报送时间

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通知要求,将土壤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2016年济源市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和《2016年济源市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上报时间省环境监测中心另行通知。

(六)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保障应急监测物资、装备,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应能及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编写监测快报、专报。

五、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一)应急监测快报

环境监测站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同时将监测数据直接上报省环境保护厅。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在启动应急预案期间每天编制环境质量状况日报。

(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

环境监测站每日编制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日报。

(三)环境质量月报

环境监测站每月完成1期《济源市环境质量月报》。

(四)环境质量年报

环境监测站应在2016年元月底前完成我市《2015年度环境质量概要》,2016年2月10日前完成《2015年度环境监测年鉴》,4月30日前完成《2011—2015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并上报至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

(五)环境质量专报

环境监测站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可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应于11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2016年济源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16年济源市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通知要求,将土壤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2016年济源市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和《2016年济源市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八)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应每半年编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并于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每年年底前编写《济源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济源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应每季度编写《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三月1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

(九)比对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应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季度自动监测基站比对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结果表。

(十)重点污染源监控报告

环境监察支队每周编制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周报。

(十一)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专报

当发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达到启动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情形时,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环境监测站应当立即编写《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相关领导、科室。

当发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达到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情形时,环境监测站应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相关领导、科室。

六、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实验室资质

环境监测站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

2.监测仪器

监测分析仪器需进行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如不需送检的仪器应进行自校,不能溯源至国家标准的仪器应进行比对。年内需对监测仪器进行必要的期间核查,并定期进行校准。

3.监测分析方法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和废水监测质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及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年内需对监测方法开展比对实验。

4.监测人员持证

所有提供数据的监测人员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岗前培训后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5.实验室环境条件

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样品分析技术要求。

6.质控措施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详见“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和“济源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环境监测站应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包括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控制。对实验室内不同类型的分析方法开展人员、方法、仪器比对分析和留样复测。对于饮用水源水质、地表水河流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监测数据异常的,要及时开展复测工作。

7.质控考核

采取实验室能力验证、质控考核、质控抽测(同步监测)、质量检查的方式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考核。

8.质量评估

环境监测站11月3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济源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对当年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校准、期间核查、自校验等工作,做好自动监测仪器质控设备的检定工作,颗粒物仪器要做好手工比对,臭氧仪器要做好量值传递工作,监测站要做好日常维护、质量控制、仪器校准、检定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测仪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标液核查、期间核查、自校验、手工比对等工作,当水质超标预警时,环境监测站要及时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

自觉接受省环境监测中心的飞行检查、盲样考核和同步监测等工作,确保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同时,配合焦作市做好上下游同步监测。

3.严格禁止和杜绝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处理条款执行。

七、信息公开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函〔2013〕114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面地将监测信息通过当地的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附件2

 

2016年济源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测点

代码

所在区域

功能区

代码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降水

百楼大楼

402

济水办事处

2

新行政区

405

沁园办事处

2

污水处理厂

406

玉泉办事处

2

 

 

 

 

 

 

 

 

 

 

 

 

 

附件3

 

2016年济源市地表水监测断面一览表

断面

名称

所属

水系

河流

(湖库)

国控
河流

省控
河流

国、省控湖库

国家考核

责任目标

自动监测

生态补偿

城市河流水质排名考核断面

小浪底水库

黄河

黄河干流

★国控

桐树岭

黄河

小浪底水库

国控

大横岭

黄河

小浪底水库

国控

南山

黄河

小浪底水库

国控

济源

曲阳湖

黄河

蟒河

济源

五龙口

黄河

沁河

济源

南官庄

黄河

蟒河

沁河

伏背

黄河

沁河

济河西宜作

黄河

济河

赵礼庄

黄河

蟒河

合计

3

3

3

2

5

5

3

1

 

附件4

 

2016年济源市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点位

合计

赵礼庄、纸品厂、河合、留村、

市宾馆、煤气工程、柴庄、青多

8

 

 

 

 

 

 

 

 

 

 

 

 

 

 

 

 

附件5

 

2016年济源市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水源地类型

水源地性质

柴庄

柴庄

地下水

在用水源地

小庄

青多

地下水

在用水源地

河口水库

河口水库

地表水

备用水源地

蟒河口水库

蟒河口水库

地表水

备用水源地

 

 

 

 

 

 

 

 

 

 

 

 

 

附件6

 

2016年济源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测点代码

功能区代码

御驾

1

居民文教区

西关

2

混合区

奔月集团

3

工业区

交通局

4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附件7

2016年济源市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一览表

区域环境噪声

交通干线噪声

网格尺寸            (m×m)

测点总数

(个)

主次干线条数

(条)

测点总数

 (个)

监测路段总长

(km)

400×400

177

10

44

46.6

 

 

 

 

 

 

 

 

 

 

 

 

 

 

附件8

2016年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口名称

比对监测项目

1

国电豫源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1#锅炉燃煤废气

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

国电豫源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2#锅炉燃煤废气

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3#烧结机机头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4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5#烧结机机头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5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球团车间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6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熔三老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7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熔三新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8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厂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9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熔三烟化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0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熔三一期还原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1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熔三二期还原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2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厂烟化炉+还原

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3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原料配料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4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铜项目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5

河南豫光锌业

有限公司

一期制酸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6

河南豫光锌业

有限公司

锌业一期挥发窑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7

河南豫光锌业

有限公司

锌业二期挥发窑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8

河南豫光锌业

有限公司

锌业二期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19

河南豫光锌业

有限公司

75吨锅炉燃煤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0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底吹炉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1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一期还原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2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一期烟化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3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二期烟化炉+还原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4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回收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5

河南金利金铅

有限公司

一期还原炉+烟化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6

河南金利金铅

有限公司

一期底吹炉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7

河南金利金铅

有限公司

二期底吹炉制酸

尾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8

河南金马能源

有限公司

1#、2#焦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29

河南金马能源

有限公司

3#、4#焦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0

豫港(济源)焦化有限公司

焦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1

河南中原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

电弧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2

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

热风炉+转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3

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

鼓风炉+粗铜炉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4

济源中联水泥

有限公司

水泥窑窑头

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氧量、烟气流速、

烟温

35

济源中联水泥

有限公司

水泥窑窑尾废气

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烟气流速、烟温

36

济源市城市

污水处理厂

一期进水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37

济源市城市

污水处理厂

一期出水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38

济源市城市

污水处理厂

二期进水口

流量

39

济源市城市

污水处理厂

二期出水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40

河南中沃实业

有限公司

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流量

41

河南联创化工

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42

河南豫光锌业

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总砷、总锌、总镉、PH、流量

43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废水

总排放口

总砷、总铅、总镉、PH、COD、氨氮、流量

44

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铜项目废水

总排放口

总铜、总铅、PH、COD、氨氮、流量

45

济源市方升化

学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流量

46

济源市双汇食品

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47

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总铅、流量

48

济源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COD、氨氮、流量

49

河南金利金铅

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总砷、总铅、总镉、流量

50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总砷、总铅、总镉、流量

51

河南龙兴钛业

有限公司

废水总排放口

COD、流量、pH

附件9

2016年济源市监督性监测重点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监控类型

1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废水国控

2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废水国控

3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废水国控

4

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国控

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废气国控

6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废气国控

7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废气国控

8

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废气国控

9

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废气国控

10

河南金利金铅有限公司

废气国控

11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废气国控

12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1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14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15

河南金利金铅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16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17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废水市控

18

济源市通汇摩托配件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19

济源市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0

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1

济源市达利锌业综合回收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2

济源市星火镍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3

济源市圣元有色金属废渣处理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4

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废气市控

25

济源市伟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金属国控

26

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废气市控

27

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8

济源市金达铜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29

济源市佳亿铅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金属国控

30

济源市金惠铅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31

济源市金翔锌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国控

32

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A区污水处理厂

废水市控

33

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

废水市控

34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废水市控

35

济源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废水市控

36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

重金属企业市控

37

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

重金属企业市控

38

济源远程电源有限公司

重金属企业市控

39

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

重金属企业市控

40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废气市控

41

中原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

废气市控

42

河南金马能源有限公司

废气市控

43

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废气市控

附件10

2016年济源市总量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监测要求

1

玉川产业集聚区A区污水处理厂

监测COD、氨氮去除效率

2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监测COD、氨氮去除效效率

3

沁北电厂1号、2号、3号、4号、5号、6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去除效率

4

金马焦化脱硫脱硝治理

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去除效率

5

豫港焦化脱硫治理

监测二氧化硫去除效率

6

济源钢铁烧结机脱硫

监测二氧化硫去除效率

 

 

 

 

 

 

 

 

 

附件11

 

2016年济源市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一览表

序号

所属流域

所在河流

断面名称

断面类别

断面属性

1

黄河

蟒河

赵礼庄

市控

支流汇入口

2

黄河

蟒河

济源南官庄

省控

济源市区下游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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