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2015〕133号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确保在我市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掌握情况,准确分析评价,采取相应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事故风险。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425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环文〔2014〕262号)要求,现将《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2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事故的影响,科学确定处置对象,按照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应急任务
(1)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较大(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3)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特别重大(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和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有关事项,并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工作。
1.5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及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二、应急组织与职责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是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是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领导机构,下设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设协调组、技术组、监测组、舆情信息组。
在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2.1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2.1.1人员组成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作为组长替代人;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办公室、应急办、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有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2主要职责
(1)领导和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行动;
(2)批准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3)批准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辐射事故新闻和信息。
2.2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2.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期间的执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办公室、应急办、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分管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科长任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并作为应急办公室主任替代人。
2.2.2主要职责
(1)传达和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环保系统内各应急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起草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提交的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跨区域的情况通报;
(3)根据事故情况,指定技术小组成员;
(4)必要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指定环保系统应对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言人。
2.2.3协调组
协调组由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办公室、应急办、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科室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副科长担任组长,办公室、应急办、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
(3)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
(4)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
(5)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
(6)负责汇总辐射事故相关报告,编写应急简报。
(7)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2.2.4技术组
技术组由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应急办、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有关专家组成。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主任任技术组组长,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并作为技术组组长替代人。技术组设在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事故期间应急技术支撑。
2.2.5监测组
监测站由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任监测组组长,辐射监测室室主任任副组长。监测组设在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应急监测任务。
主要职责:
(1)制定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做好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3)根据应急办公室的指令,派遣监测队伍对辐射事故现场开展辐射监测。
(4)负责指导简单放射性物质的现场处置和收贮工作。
(5)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搜寻监测工作。
2.2.6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办公室、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应急办相关人员组成,由环境科研和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宣传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办公室、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应急办的有关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应急信息资料,编写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
(2)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媒体采访和公众宣传工作;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提出舆情引导工作意见,为研判决策提供依据;
(4)根据工作需要编写舆情信息工作总结报告,制作辐射事故纪实片。
三、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对辐射事故的分级原则,综合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对我市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体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 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污染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体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污染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 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体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污染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 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体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污染物质的稀释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应急行动
4.1通知与启动
4.1.1核技术利用单位
当核技术利用单位确认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涉源单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卫生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在接收到辐射事故报警信息或情况通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初步判断确定为辐射事故时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并在1小时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可采取电话或文字初报的方式。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件)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2)确定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一级)和重大辐射事故(二级)时,在1小时内向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特别重大(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和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报告方式可采取电话或文字(表格)初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3)确定该辐射事故属较大(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时,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同时向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报告方式:电话或文字(表格)初报、处置进展情况报告、处理结果总结报告。
(4)及时通报市公安局,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要通报市卫生局。
(5)根据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据表1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表1: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组织的启动
辐射事故等级 | 响应 级别 | 应急领导小组 |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 ||||
主任 (副主任) | 协调组 | 技术组 | 监测组 | 舆情 信息组 | |||
一般事故 | 四级 | √ | √ | √ | √ | √ | √ |
较大事故 | 三级 | √ | √ | √ | √ | √ | √ |
重大事故 | 二级 | √ | √ | √ | √ | √ | √ |
特别重大事故 | 一级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达到职责岗位(一般性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参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启动执行)。 |
4.2联络与信息交换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于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指挥和协调
根据环境保护部对辐射事故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发生特别重大(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和跨区域辐射事故时,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特别重大(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和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较大(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应急响应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应急响应行动。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做好受威胁周边区域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建议确定转移、疏散群众范围以及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应急监测
当接待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1)应急监测的启动
接到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后,监测组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下达监测任务,根据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计划前往监测现场。
(2)污染范围标志
若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对辐射环境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污染范围。
(3)数据记录与上报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报告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公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故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的放射源暂时收贮。
五、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终止程序
经监测评价、分析论证,确定符合终止条件的,应当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5.3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的日常工作,指挥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应急状态终止和处理工作结束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在10日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并经批准后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六、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期修订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4)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1人员能力
6.1.1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培训由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6.1.2应急演习
应急演习旨在检验应急预案及其配套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用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综合演习每两年举行一次。专项演习应按照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
6.2应急保障
6.2.1应急资金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提出辐射事故应急项目资金预算,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纳入市环保局资金预算计划,由办公室财务科组织协调,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由发生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无责任主体的(如无主源)辐射事故处置经费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6.2.2应急响应场所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套用于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人员指挥和办公的应急响应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环境科研楼,应有配套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通信视频系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调度平台系统等设施、设备。
6.2.3应急装备器材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需要,购置并配备相应的辐射应急装备器材,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和应急办公用品,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七、附则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2.辐射事故信息公开稿模板
3.应急事故报告表
4.应急装备器材明细表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电话:0391-6633396
传真:0391-6633396
省环保厅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0371-66309000
传真:0371-66309160
省环保厅辐射处电话:0371-66309126
传真:0391-66309126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0391-6633361
传真:0391-6633575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电话:0391-6633981
附件2
辐射事故信息公开文稿模板
(时间) (单位名称)发生 辐射事故
年 月 日 时 分,位于 (地点)
的(单位名称)发生 事故,事件发生过程简要描述(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情况描述)。目前, (单位名称)处于 状态,该单位正采取 措施予以恢复。事故单位周边辐射环境监测水平处于 范围内,对当地环境与公众健康 造成影响。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为 。
我局已采取 措施,进行跟踪调查与处理,加强事故单位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重要情况随时公布。
附件3
应急报告表
3-1: 辐射事故应急初报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 时间和地点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出事地点 | |||
事故种类 | |||
事故原因 | |||
人员情况 | |||
屏蔽完整性 受损概况 | |||
放射性 泄露情况 | |||
与事故有关 的其他情况 | |||
初步判断的 应急级别 |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3-2: 辐射事故应急续报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接到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
1、事故发展概况:
2、事故起因:
3、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3-3: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结果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报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
1、事故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处理:
4、事故原因:
3、事故后果:
5、经验教训:
| |||
被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附件4
应急装备器材明细表
4-1:应急时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工具清单及技术资料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台/套) | 技术资料 |
1 | X-γ辐射监测剂量仪 | 1 | 刻度证书、说明书 |
2 | 便携式X-γ辐射监测剂量仪 | 2 | 刻度证书、说明书 |
3 | 便携式γ能谱仪 | 1 | 刻度证书、说明书、操作说明、主要事项 |
4 | 表面污染仪 | 1 | 刻度证书、说明书 |
5 | 便携式大流量空气采样器 | 3 | 刻度证书、说明书 |
6 | 便携式气象仪表 | 1 | 说明书 |
7 | 地图、指南针、GPS | 各1 | 说明书 |
8 | 便携式计算机 | 2 | 主要事项 |
9 | 汽油发电机 | 1 | 说明书 |
10 | 仪器用放射源 | 说明书 | |
11 | 通讯工具及应急联系电话 | ||
12 | 环境介质采样工具和容器 | 若干 | |
13 | 辐射防护用品 | 包括个人剂量仪、报警仪、辐射防护工作服、防护面罩、手套、眼镜 | |
14 | 应急工具 | 若干 | 包括仪器修理工具、接线板、电线、药箱、照明工具,屏蔽容器,长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