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30/2022-0023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济环管【2022】68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改活动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日期:
2022-09-07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改活动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确保各项惠企措施落地见效,推动经济持续向好和高质量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改活动,下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改活动的通知》(豫环办[2022]50号)。按照省厅要求,为做好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省委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全面排查整改生态环境领域影响营商环境、制约经济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对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宜居宜业环境等标准和《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部署,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重点排查整改以下十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查政策法规制定执行规不规范,看是否存在制定政策法规不协调、不配套,执行政策法规不严格、搞变通等问题。(责任单位:法规科、综合科、大气科、水科、移动源科、综合执法支队等,各分局

(二) 查环境执法规不规范,看是否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随意处罚、违规关停等问题。(责任单位:大气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

(三)查环境监管科不科学、规不规范,看是否存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责任单位:大气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

(四)查行政审批流程优不优,看是否存在审批程序繁琐、反复提交、违规办理等问题。(责任单位:环评科、辐射科、固体科、水科等,各分局)

(五)查环评审批服务态度好不好,看是否存在“话难听”“脸难看”,该解释不解释、“一次告知”不具体等问题。(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分局)

(六)查环评审批效率高不高,看是否存在以“推、拖、退”等方式规避逾期、明里压缩时间实则逾期审批等问题。(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分局)

(七)查环保专家监管严不严,看是否存在专家评审咨询服务中故意刁难、徇私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责任单位:环评科、大气科、水科、土科、法规科、辐射科、固体科、监测科)

(八)查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看是否存在企业超标排放、污染严重,城乡人居环境差,污水横流、直排沟渠,生活污水处置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责任单位:大气科、水科、土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

(九)查移动源污染监管规范不规范,看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检查卡口、划定禁行区域、阻碍货运物流畅通等问题。(责任单位:移动源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

(十)查支持服务经济运行一揽子生态环境政策落实到不到位,看是否存在制约企业发展、影响民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责任单位:办公室、综合科、法规科等,各分局)

三、时间安排

2022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为集中排查整改期。之后,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排查整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各司其职,精心组织,确保排查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省厅和市局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全面排查、立知立改。各单位要对照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和《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坚持全面排查、边查边改、立知立改、重在整改,全面系统排查整改十个方面突出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逐项抓好落实,确保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销号。

三要着眼长效、完善机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目标要求,持续优化服务监管方式,持续抓好问题排查整改,持续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对排查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形成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分局排查整改综合工作情况,相关科室和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职责排查整改情况,请务必于9月10日前报送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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