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受理咨询电话:0391-6633361
传真号码:0391—6633575
通讯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邮政编码:459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依申请公开专用邮箱:jyshbjbgs@126.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1、生态环境局领导信息及领导公开;
2、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3、生态环境局工作概况及其下属单位概况;
4、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环保政策解读;
5、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空气质量、水质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环境质量月报、环境质量公报等);
6、国控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信息;
7、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8、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9、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0、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1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公开形式
1、本机关将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hbj.jiyuan.gov.cn/)、“济源环境”微信公众号、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2、本机关设立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综合行政二区5号楼5210
联系电话:0391—6333361
联 系 人:张敏
开放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91-6633361
传真号码:0391-6633575
通讯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459002
电子邮箱:jyshbjbgs@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jyshbjbgs@126.com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申请表》及身份证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