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发布预警起24小时后落实响应措施。对因预测预报等原因发布时间到启警不足24小时的,相关企业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限到位的,可推延至24小时后落实。
二是对因安全生产等客观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停限到位的,可依据报备审查的一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执行。
三是科学确定应急管控基准日,原则上选择应急管控前最近未实施管控单日。因报备审查的一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载明的原因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豁免通报。
四是因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不到位查封的生产工序和生产线,管控解除即解除查封,不得因程序等原因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五是原则上只对以下10类未落实管控要求的重点涉气工序或设备进行查封,其他只通报不查封。
1. 未批先建、无排污许可证、未按排污证排污或未纳入清单企业的涉气工序;
2. 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排放口涉及重点工序;
3. 应停未停的燃煤、燃气和生物质锅炉、窑炉;
4. 应停未停的石料等原料破碎、筛分、球磨等生产线或工序;
5. 应停未停的废旧塑料造粒、挤出工序;
6. 应停未停的溶剂型涂装工序;
7. 应停未停的溶剂型印刷工序;
8. 露天开采等土石方作业设备和在用的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9. 应停未停的涉VOCs油品装卸设备;
10. 应停未停的金属等材料焊接、切割、打磨等生产工序。
这些措施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预案》(下称《预案》)修订发布后企业反映情况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也是对《预案》做出的权威解读,实施后将取得更多工业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应急减排的全面深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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