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非道路罚决字〔2019〕3号
河南宇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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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贾凯宇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万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鸿祥德韵三期1601号
一、违法行为
2019年 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济源市盘溪河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党校段建设工地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现场使用工程机械号牌为豫H01669的加藤牌挖掘机,正在河道进行土方施工作业,该机械由加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日期:2013年2月,机械产品规格型号:1023R,该机械装配由五十铃汽车公司生产的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6BG1,功率:75KW-130KW,属于国II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现场对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0.68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III类排气烟度限值0.5m-1标准。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建筑工地位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内。
以上事实由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非道路罚先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
2、处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30日
主办: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济源市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中心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电话:0391-6633361 传真:0391-6961859 邮箱:jysh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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