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206号
济源市远兴特殊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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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慎培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钢材深加工园4号厂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7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机油未存放于危废间,未采取任何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渗漏现象。经调查,你(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专用堆放场,液压油桶暂存于生产锻造车间内西北侧,共14个桶,其中11个桶为空桶,2个桶内为液压油,1个桶内是维护和更换后产生的废液压油,内装废液压油约50公斤。堆放液压油的地面有遗洒的液压油,遗洒量约2公斤,遗洒面积量约2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5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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