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车罚决字〔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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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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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5日,常海涛驾驶你公司所有的豫U16661号牌重型柴油车在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行使,经现场检查,根据监测结果,该车辆尾气超标,车辆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由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车罚先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20日内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并进行尾气排放复检。
2、处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3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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