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6号
济源市济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72HR5F
法定代表人:韩立志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环城西路韩村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8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年产3000吨钢材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大型设备存在露天喷漆现象;3.露天堆放28桶(每桶75升)无名酸液,现场pH试纸测定pH值为1-2之间。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和调查:1.年产3000吨钢材加工项目主要设备有2台切割机、4台折弯机、2台调直机、1台5吨行车和1台3吨行车,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你(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7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钢材切割、折弯作业,切割工序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2.你(单位)大院西侧露天堆放的大型设备是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从杭钢购买的一条小型棒材生产线,拆除后用于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小型材改造工程施工,因设备装卸过程中磕碰掉漆,你(单位)找喷漆工对22台磕碰掉漆的设备进行补漆,共使用40公斤双塔牌油漆,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地面有油漆洒落。3.你(单位)西南侧地面露天存放有28桶75L装酸液,其中1个半桶、27个满桶,总重量约2吨;堆放处的地面未硬化,也未采取覆盖措施。经对存放的酸液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判定你(单位)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存的桶装酸液为危险废物。露天堆存的桶装酸液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经研究,认为你(单位)对磕碰掉漆的设备进行补漆的行为为临时性行为,对环境影响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5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用的”、“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和“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0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电话:0391-6633361 传真:0391-6633575 邮箱:jyshbjbgs@126.com
豫ICP备2022021900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9
技术支持:济源光影传媒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