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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15号(济源市博森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4-0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5

 

济源市博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MA4102U60W

法定代表人: 朱高杰

地址:济源市大峪镇砚瓦河村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大峪镇砚瓦河村正在建设1条木材加工生产线,未投入生产,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调查,你(单位)年加工10万个木托盘及5000方板材项目于2019年5月份开工建设,占地约5亩,已建成1座约4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和一座60平米的办公用房,建成的主要设备有2台多片锯和一台带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六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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