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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9号(黄封封)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9

 

当事人名称:黄封封

居民身份证号:4108811984********

地址:济源市庙后村1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检查交办,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2020年9月租用五龙建材厂五龙口镇五龙头村西空闲场地建设水洗沙项目,已建成洗沙机1台、传输皮带2条、板框压滤机2台、钢材自制污水收集池200立方米、钢材自制清水暂存池2个60立方米,2000平方米大棚骨架正在封闭施工。未进行投资立项备案,经评估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78万元。你(单位)建设的水洗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0年11月28日后督察时,水洗沙项目已停止建设未拆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1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被查处后停止建设,未拆除设备,应从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恢复原状

2.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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