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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源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3-01-23 打印页面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通知》(豫环办〔2022〕47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订了《济源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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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排污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管理对象。

第五条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完善各自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二章工作标准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方式按照前项中规定的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每季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即时通过河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快速执法模块进行上传。

第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双随机现场检查必须当季度完成,检查任务的问题发现率不得低于30%。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检查问题台账报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完善更新双随机检查“两库一单”,将双随机抽查结果派发到相关执法人员,抽查检查清单和抽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双随机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已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现场检查前,不得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主办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前,应提前熟悉抽查对象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检查过程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检查要求,同时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检查对象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一般环境问题由检查人员编制整改通知,送达企业并督促整改,立行立改问题由检查人员督促完成整改,将完成整改情况录入河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快速执法模块。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由检查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随机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四章考核追责制度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前,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中央、省督查交办和信访举报并核实违法线索的,上报驻局纪检组实施一案双查,追究最近一次实施双随机检查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季度任务逾期未完成的,首次发现由主、协办人员分别书面说明情况;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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