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监测站 -> 监测动态 -> 业务动态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的工作意见
字体[ ] 日 期:2014-11-06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济环(20142号文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及信息发布的工作意见 

各国控企业: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要求,国家将对各省、市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达不到相关要求(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国控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的实行一票否决。为进一步加强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自行监测及结果发布工作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国控废水、国控废气、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金属企业均要开展自行监测。

二、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监测、废气污染物监测、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厂界噪声监测、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三、国控企业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经市环保局批准的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因子、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仪器和方法、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四、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方式,可以采取自动监测、手动自己监测、手动委托监测或三种方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需要委托社会监测机构(不包括开展监督性监测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需要在省厅备案登记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选择,并与其签订委托监测合同。以自己手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需要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实验室,具有与监测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施、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测人员和质量管理制度。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通过环保验收。

五、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应按照国家考核办法规定的监测因子及频次要求开展监测,采取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取手动监测的,按照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天一次,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一次;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一次、颗粒物每月至少一次、废气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一次;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一次,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环评文件及批复频次要求进行监测。

若国控企业因停产或某一生产车间、工段停产,不能开展自行监测,要向市环保局上报停产申请报告,并经辖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方可停止自行监测。

六、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要保存自行监测各项原始记录,包括采样记录、送样记录、分析测试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报告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各项采样、送样、分析测试、报告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七、国控企业要使用自行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向市环保局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发现自行监测结果超标的要随时报告;每年一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

八、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国控企业要将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222.143.24.250:97)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企业名称、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执行标准及限值、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或测量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其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

各国控企业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上个月的手动监测数据,手动监测数据应于每次完成后的次日在系统上及时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发布,企业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缺失,无法正常向系统上传发布时,企业要开展手动监测进行补录,补录数据要满足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的最低要求。

九、积极鼓励引导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一是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监测站进行计量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单位允许其承担社会监测任务。二是鼓励企业成立监测机构,购置监测设备,成立监测实验室,对于新购置的监测仪器,经核实后按照购置费用的10%-20%给予补贴。

十、积极开展企业自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为确保每个企业自行监测人员达到监测资质要求,将组织开展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培训,各企业至少须安排2人参加培训,鼓励企业多派人员参加培训。

十一、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社会公布;

(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

(五)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2014年1月13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