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30/2022-0021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济管环〔2022〕38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6-17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2022615   

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为协调推进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依法履行统一监管职能,促进补短板,强弱项,消除工作盲点盲区,持续改善济源示范区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分管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分管领导为组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称执法支队)长为副组长,执法支队、分局分管负责人,综合管理科、大气环境科移动源污染监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联席会,大气环境科具体负责联席会日常事务,每月召开例会研究分析评估和安排督查工作。根据需要,提请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

二、执法支队,局大气环境科移动源污染监管科按照职责和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头按月制定督查计划,报经联席会审查后组织开展。

三、大气环境科牵头对成员单位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和攻坚任务进行分解和明确,对生态环境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分解到科室、二级机构,执法支队负责对各大队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监管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四、执法支队负责对各生态环境分局、各执法大队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市局下放各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和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业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人员数量应满足督查工作实际需要局办公室负责车辆保障和工作经费落实大气环境科移动源污染监管科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成员单位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的督查,相关人员在成员单位、技术支撑单位或局机关内部抽调,车辆、经费由局机关统筹。

五、督查实行全覆盖不重叠,统一交办调度和督查信息公开的原则。执法支队、大气环境科按要求定期向联席会大气环境科报送督查信息,落实督查曝光台制度。对曝光信息应同步交办,每周反馈查办结果。

六、督查工作应科学把握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对发现的内部问题高标准严要求,发挥好生态环境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主力军和示范引领作用。

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督查采取事先告知相关事项,鼓励自查纠治,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实地查验,邀请专家和异地执法精兵参与,限期调度收集监管信息资料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和查办结果公开通报。

八、运用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交办、调度、督办和核销管理,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现问题数量、办结率、复发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

九、每月将督查考评结果书面报环委会办公室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615日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电话:0391-6633361

地址: 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1900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