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石来料加工行业的管理,促进相关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环境管理水平,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建筑用石来料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予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具有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合法的环保手续;
(三)污染物排放应能够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应采取所属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认可的或环评批复文件认可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设施。具体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废气
(1)项目装卸、破碎、筛分、包装等易产生粉尘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作业,产尘点采取二次封闭或设置集尘罩负压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处理。
(2)粉状物料全部采取储罐、筒仓或覆膜吨包袋等密闭方式储存;粉状、块状物料全部封闭或密闭储存,封闭料场内装有喷干雾装置,料场货物进出大门为硬质材料门或自动感应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所有门窗保持常闭状态。
(3)各工序粉状、粒状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厂内运输、输送过程应采取气力输送、封闭皮带等,无法封闭的产尘点(物料转载、下料口等)应采取集气收集除尘措施。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应通过气力输送、罐车、袋子等封闭方式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物料堆放区和生产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粉尘外逸。
(4)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保持道路清洁。厂区进厂入口处应安装出入货车门禁及车辆视频监控设施,建立车辆出入电子台账,配备车轮车身高压清洗装置。
2.废水
项目洗选、洗沙等产污环节产生的废水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向环境排放。进厂入口处车辆清洗装置产生的废水应设置收集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向环境排放。
3.固废
项目一般固废、危险废物贮存(暂存)、处置、处理的设施、场所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及控制标准要求。
(五)废气排放口、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等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应编制有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相关内容要满足所属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的要求。按照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方案和环评文件要求,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用电监管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在申请许可证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监控设施安装。
(七)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涉变动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场核查阶段,若发现实际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手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涉及重大变动的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纳入环评管理的;
(二)建设项目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采用的装备及设施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单位超过环评批复产能,责令其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