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细化生态环境领域处罚裁量权,以“服务型执法”提升助企效能,优化济源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要求,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以下简称“五项清单”)进行了集中梳理,制定了济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各科室、二级机构要认真学习省厅及我局制定“五项清单”,组织学习培训,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
二、准确把握范围
执法支队及各业务科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情形适用“五项清单”,结合违法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定,不得随意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坚决杜绝因错误适用“五项清单”事项而导致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三、规范实施程序
(一)依法立案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要予以立案,依法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对符合“五项清单”适用情形的均要穷尽调查措施,确保适用“五项清单”的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严格案件审查。适用“五项清单”办理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报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体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过程记录。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尽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落实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作出的不予处罚等决定,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科室、二级机构要加强对“五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依法、不严格落实的情形,确保全面贯彻落实。法规科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把“五项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或者滥用“五项清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及时进行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原《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济环﹝2020﹞6号)文件废止。
附件:济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等五项清单(试行)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2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
3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通过, 2018 年 12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通过, 2018年 12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2016 年 11 月通过) 第三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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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6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对废气自动监控数据以日均值作为认定污染物是否超标的依据。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0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 3 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 |
4 | 超标排放噪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 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噪声超标分贝≤1,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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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通过,2020 年 4 月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并指出不规范行为后,5日内改正的。 |
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 月通过,2020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01吨, 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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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月通过, 2018年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
8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 11 月通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公开内容弄虚作假除外)。 |
9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 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 严,造成扬尘污染
| 1、《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通过,2021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占地面积在 20 平米以下,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2、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
10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 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 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总占地面积在20平米以下,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
11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 5日内完成填报的。 |
12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 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按规定提交的(弄虚作假情形除外) |
13 | 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 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未如实记录情形除外) |
14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 年 12 月通过)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 5 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
15 |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明显污染后果,企业主动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通过, 2018 年 12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明显污染后果(明显污染后果是指废水随意排放、0.01吨以上危废乱堆乱放、3吨以上一般固废或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引起污染纠纷等情形),企业主动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
16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首次出现检测不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 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首次出现检测不合格,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
17 | 对加油站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首次出现检测不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 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对加油站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首次出现检测不合格,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
18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超标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 |
2 | 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受他人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受他人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的 |
4 |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5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6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7 |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 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要求的)未批先建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补办环保手续的。 |
8 | 在提标改造、设备检修或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调试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6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在提标改造、设备检修或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调试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积极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超标倍数不超过0.50倍,且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9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 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1、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30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 3 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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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一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3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的 |
4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5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 年 12 月通过)第六条 |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的 |
2 |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 年 12 月通过)第六条 | 排污者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
3 |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 年 12 月通过)第六条 |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 |
备注:
1、“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2、本清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3、本清单中“5 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4、以上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 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