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源市委 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6年7月12日)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市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大大气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结合实际,现就打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细化责任主体,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考核奖惩,通过“调、禁、改、关、停”,统筹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督察等攻坚措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各级各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企业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各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着力点,强化专项攻坚治理,加快解决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奖惩问责,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突出抓好扬尘、工业、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和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提升。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引领,全面实行大气污染治理清单式管理,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奖惩等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116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73微克/立方米,全年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
到2017年底,我市PM10、PM2.5年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符合省政府目标考核要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四、健全制度体系
(一)落实党政同责制度。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豫办〔2016〕33号)要求,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6〕32号)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围绕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
(三)落实网格监管制度。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0号)要求,建立市直相关部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明确各级网格体系与网格职责,建立网格监管运行机制,实行网格考核评价,形成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片区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具体、信息反馈流畅、奖惩渠道明晰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体系。
(四)强化排污许可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6号)要求,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和环境管理要求。实行标准许可,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实行总量许可,依法严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限值的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严禁进行排污权交易;实行时段许可,严格执行间歇性、季节性或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执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9号)》要求,对照生态补偿金扣缴办法、奖励办法、考核依据和实施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刚性任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最大限度地减少省财政对我市的生态补偿扣款。
(六)严格目标考核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15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及结果运用,切实强化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责任落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在主要媒体上通报目标完成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引导社会监督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五、重点工作
(一)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重点扬尘点源排查监管,突出抓好施工工地、道路、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等各类扬尘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全领域监管、全过程治理、全方位落实抑尘降尘措施,切实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2017年转向巩固提高阶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所有建筑、道路、市政、拆迁、水利施工场地必须达到“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并在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6年7月10日起,对扬尘治理不达标工地严格实行停工治理或不得开工建设;对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抓好173个扬尘路段综合整治,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等综合措施,有效减少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积土积尘。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遮盖、自动喷淋洒水、吸尘冲洗等措施,确保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进出口不起尘。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2016年8月30日起,未达到扬尘治理标准和要求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停用并限期整改。(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资格手续齐全、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全面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新购车辆必须为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健全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2016年7月10日起,严禁不达标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全面取缔非法营运“黑渣土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二)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统筹推进“调、改、关、停”等综合措施,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排放量,有效减轻工业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2017年继续加大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淘汰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2. 实现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全市9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今后,所有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2016年度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时限,完成4家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耐材等行业炉窑及砖瓦窑炉废气提标治理。占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实行停产治理。(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落实)
3.严打环境违法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市重点涉气企业和“小散乱差”企业的梳理分类、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分别采取停产治理、拆除生产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2016年12月底前,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完成所有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实施“错峰生产”。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对水泥、铸造、砖瓦企业实行停产;对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5.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6号)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火电、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发放。2017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坚持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实现全市燃煤污染排放总量和燃煤消费总量“双下降”。
1.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任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2.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非电行业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除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任务外)的燃煤锅炉实施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取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3.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控制。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力争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治理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强对散煤销售点分类整治,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5.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6年10月底前,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全覆盖,依法取缔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化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石油化学企业、表面涂装企业、包装印刷企业治理。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关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2016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 (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分公司负责落实)
3.2016年10月底前,全市规模化餐饮场所全部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行停业治理。2017年实现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全面达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五)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加强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检验管理,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提升成品油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6年10月底前,对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在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禁行;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3227辆黄标车和1417辆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全面淘汰黄标车。(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2016年底前,对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2017年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3.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汽车购置占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六)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保持“零火点”目标,重点抓好夏收秋收期间全市37.87万亩种植面积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3个产业集聚(开发)区、15个镇(街道)、478个村庄和2541个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市级干部包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凝聚秸秆禁烧社会合力。(市农牧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强化监管执法。成立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做到以地定人、以火查人、责任到人,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强化监测预警。加强秸秆禁烧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秸秆禁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负责落实)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还田、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2016年全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7年达到90%以上。(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重点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峰值”,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1.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响应和减排应对措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级编制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单编制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报送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启动从Ⅳ级到Ⅰ级逐级加严、相应级别的工业减排、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和禁燃禁放等应急减排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加密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机制,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与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和应对建议,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负责落实)
(八)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工作。抓好对基层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业企业的督察督办,落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和目标任务完成。
1.基层党委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基层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全市攻坚战动员会议确定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定人、定责、履职、问责”及覆盖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的网格责任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等情况开展督察。
2. 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气污染防治齐抓共管新机制建立情况,以及部门履职尽责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开展督察,重点督察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情况。
3、企业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问题整改、节点时限任务完成情况,对建筑工地、主要道路、储煤场及重点排污企业的攻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沿途查看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料堆场等大气污染面源排放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做好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严重、拒不整治的坚决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各相关单位要围绕本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依法在各自领域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奖惩问责。市委、市政府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注重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做好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机动车限行禁行、餐饮油烟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良好氛围。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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