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攻坚办〔2019〕106 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8号),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19年第四季度改善目标。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6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2020年第一季度改善目标。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97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减少目标。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9年10月底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严禁“一刀切”。 2019年11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I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2.细化“一厂一策”实施方案。2019年10月底前,纳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3.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结合我市实际,对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施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的清单,给予放宽管控政策支持。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水泥行业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停窑,2020年1月份生产,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停窑。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未落实管控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二)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要求,全面实施6家非电行业、167个工业炉窑、20台工业锅炉、21家挥发性有机物、15家铸造行业、224家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对于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严格进行核查评估,确保治理效果。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淘汰、搬迁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对于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且未按照要求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5.深化非电行业提标治理。逐一建立尚未完成非电行业治理任务的企业清单,定期进行调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11月15日起,治理工程未开工或任务进度未过半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6.深化铸造行业污染治理。全市铸造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实现“一达标、两密闭、三到位”。对2019年10月底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严格把好铸造建设项目源头关口,严禁新增铸造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量置换。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7.深化工业炉密烟气深度治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实施提升整治,完成工业炉密深度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8.全面完成锅炉提标治理。全市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对2019年10月底前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锅炉,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9.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市工业企业完成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对2019年10月底前无组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10.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
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散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19年11月底前,开展一轮VOCs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现场检查设施运行、原辅材料消耗、危险废物处置等情况,查阅运行记录、购置发票、危废处置联单等台账,对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三)大力做好移动源污染控制
11.加大路检路查力度。组织做好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切实解决驻站检测执法人员的住宿、饮食、车辆、补助等实际问题,确保具备现场检测、执法的基本条件。秋冬季期间,每个站点日抽检柴油货车数量不得低于50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2.强化入户监督抽测。重点用车大户和物流运输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电子台账档案。组织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抽检比例应不低于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路检路查、入户检查、遥感监测查处的超标车辆信息,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及时上报,并实现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4.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橙色及以上预警期
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以及完成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等除外)。2019年12月20日前,重点企业完成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全市范围内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信息联网工作,包括车(机)信息采集录入、尾气检测、分类环保标志核发、电子标签核发、号牌核发、北斗定位系统安装等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库。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管理和“电子执法”,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环保手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不得租货和使用。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四)强力推进“三散”污染治理
16.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分门别类对“散乱污”企业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所有企业要挂牌生产、开门生产。充分运用电量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17.加快推进“双替代”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
2019年,全市完成“双替代”供暖5.7万户,加强配套电网改造升级,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18.持续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镇(街道)、村(社区)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强化监督管理,严防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区域,按照“一定三化”(定点供应,坚持标准化生产落实网格化责任、实行法制化管控)推进洁净型煤监管工作,加大洁净型煤抽检频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确保洁净型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19.全面提升“散尘”污染治理水平。
加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制度,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建设。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3项整治行动为抓手,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控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行为。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人驻村驻点,加强焚烧秸秆、烧荒、烧垃圾等监督管理。
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在营餐饮服务单位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大力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提高餐饮油烟治理监管水平。
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落实禁限放要求,严控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牵头单位:创建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结构调整优化
20.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3号)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度。2019年年底前,焦化行业列入淘汰清单的企业,减少煤炭消费60%。达不到煤炭消费量或产能削减任务的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21.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79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搬迁改造方案、搬迁改造企业清单和企业搬迁改造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搬迁改造企业清单,一经确认,不得变更调整,企业清单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盖章,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牵头单位: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
22.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特色产业集群,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要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按照早退出、早受益的原则,率先淘汰退出一批;支持做优做强,支持兼并重组,优化整合一批;加大经济、财税、环保等政策支持,正向引导激励标杆建设一批;统一标准,严格约束,改造提升一批。
牵头单位: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23.加强排污许可管理。针对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列出固定污染源管理清单,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24.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2019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定目标以内。加强重点耗煤企业管控,强化减煤措施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持续加强统调公用燃煤机组入炉煤热值管控,降低发电煤耗。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5.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9年10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烤烟、食用菌等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改造或淘汰。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26.加快推进“公转铁”。2019年10月底前,对既有铁路专用线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根据货物运输特征和企业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铁路专用线运量提升专项方案。对用车、用能大户建立重点企业管控名录,明确重点企业“公转铁”任务目标,并与之签订货运增量目标责任书,推动各企业落实“公转铁”目标任务。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前,铁路货运完成省定增量任务。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7.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1月底前,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进一步摸排,对前期排查的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的项目(见附件2),要求制定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的项目,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停止物料运输(涉及民生的除外)。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
28.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汏任务,建立淘汰任务清单,12月底前,淘汰数量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千线。加强对“油改气”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车辆定期检验监管,监督“油改气”车辆在定期检验时进行双燃料检测。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29.持续推进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
2019年10月底前,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推进“以票控税,以税控源”,提升源头治理能力,推广应用“加油站涉税数据管理”信息平台,依法查处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环保检查,对证照不齐的加油站点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和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未达标的加油站点,实施停业整改。
2019年11月底前,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
牵头单位: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六)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0.加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严格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完善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做好重污染天气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及时进行会商研判,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气象局
31.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完成废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含加装氨逃逸分析仪)建设联网;电力、钢铁、水泥、焦化、陶瓷、玻璃、砖瓦窑等行业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试点工作。
12月底前,石油化学、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和化工行业中列入年度VOCs在线监控建设安装计划的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法规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12月底前,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32.建设机动车“天地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完成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33.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要求,2019年10月31日前,对不符合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突出、采用自备电或转供电方式供电的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现场端安装和联网。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济源供电公司
3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2019年11月底前,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七)实施绿色环保调度
35.严格落实激励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36.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深入企业问诊把脉,对不同类型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和应急减排方案,对治理水平高、工艺先进、排放绩效小、生产产品优质高端、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积极进行培育服务,建设绿色工厂,树立行业标杆。培育对象应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37.积极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坚持开门纳谏,每月组织开展1次企业服务日活动,听取企业关于环保、产业等政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每季度开展1次行业协会绿色调研活动,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营造企业绿色发展氛围;组织开展绿色发展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打贏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厘清工作责任,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切实落实属地责任。
(二)实施考核问责。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定期调度我市重点攻坚任务进展情况,每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针对重点任务推进落实不力,造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未完成或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公开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禁管控“一刀切”。对不同类型企业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防止处置措施简单粗暴,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停而不治、以停代治等现象。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严格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确定的差异化管控措施进行管控,严禁“一刀切”停产。对民生需求、扶贫攻坚等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对战略新兴产业、绿色环保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优先予以保障。
(四)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资金重点保障“三散”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做好大气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治污减排,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项目建设。
附件:1.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企业名单
2.铁路专用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表
3.济源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措施表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1
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企业名单
序号 |
省辖市 |
县(市区) |
锅炉使用单位名称 |
锅炉规模(蒸吨) |
1 |
济源市 |
济源市 |
济源拜尔石膏板有限公司 |
10 |
2 |
济源市 |
济源市 |
济源丰源石油有限公司 |
15 |
附件2
铁路专用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表
序号 |
省辖市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详细地址 |
1 |
济源市 |
焦化 |
100万吨/年焦化项目 |
济源市 |
2 |
济源市 |
钢铁 |
400万吨/年铁钢材项目 |
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
附件3
济源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措施表
类别 |
重点工作 |
主要任务 |
完成时限 |
工 程 措 施 |
产业结构调整 |
产业布局 调整 |
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 |
2019年12月底前 |
开展济源市济水乙炔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丰田肥业、河南国泰型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
化工行业整治 |
2019年12月底前 |
积极开展化工行业整治,禁止新建化工园区。对虎岭化工产业园和五龙口化工产业园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两高”行业产能控制 |
压减煤炭产能 |
2019年11月底前 |
化解济源市煤业五矿煤炭产能15万吨。 |
|
“散乱污”企业和集群综合整治 |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
2019年12月底前 |
以停产企业厂房检查为重点,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基层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
|
工业源污染治理 |
实施排污许可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成2家磷肥、1家汽车、5家电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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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超低排放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成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号和3号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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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治理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成5家水泥企业和其他118家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巩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成果,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发现的无组织排放源督促其按照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开展深度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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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
全年 |
开展虎岭高新集聚区、玉川产业集聚区综合整治,推进区域企业升级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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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 |
2019年12月底前 |
我市虎岭高新集聚区、玉川产业集聚区完成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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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结构调整 |
清洁取暖 |
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
2019年10月底前 |
完成5.7万户清洁能源替代约,其中电替代5.3万户,气替代0.4万户。 |
洁净煤替代散煤 |
2019年10月底前 |
对原有19家洁净型煤企业进行撤并提升,关停10家洁净型煤企业,达不到省一级洁净型煤企业要求的,全部关停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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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监管 |
全年 |
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对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的,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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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调整扩大禁燃区 范围 |
全年 |
禁燃区范围调整根据“双替代”完成区域进行调整,力争将平原镇全部扩大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发现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法对违规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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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
煤炭消费总量削减 |
全年 |
全市2019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目标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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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不达标 燃煤机组 |
2019年10月底前 |
淘汰注销豫源电力集团燃煤机组2.4万千瓦电力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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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综合 整治 |
锅炉管理台账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善锅炉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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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燃煤锅炉 |
长期坚持 |
严禁新上燃煤锅炉,持续开展非电燃煤锅炉排查,发现一起,淘汰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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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
长期坚持 |
加强监管,确保全市燃煤锅炉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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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6台48蒸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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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结构调整 |
运输结构 调整 |
提升铁路货运量 |
2019年12月底前 |
全市铁路货运量(含到达和发送)较2017年增加400万吨,提升沁北电厂、济源钢铁等已有铁路运输线的企业铁路运能,开展铁路专用线专项调查研究,逐线制定运量提升方案,充分提升既有14条在用铁路专用线运量,挖掘潜在运能,促进专用线开放共用。制定全市铁路专用线规划,推动铁路专用线入企入园。 |
加快铁路专用线 建设 |
2019年12月底前 |
开展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摸底调查,研究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方案。 开工建设河南沁河北物流枢纽园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金利铁路专用线,降低煤炭、建材、钢材等公路运输比例。推进万洋冶炼铁路专用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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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能源车 |
2019年12月底前 |
新增公交、环卫、邮政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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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车淘汰 |
全年 |
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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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燃油品质改善 |
油品和尿素质量 抽查 |
2019年12月底前 |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按照年度抽检计划,在全市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共计150个批次,实现年度全覆盖。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20次以上。摸排大型工业企业自备油库,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库(罐)及装置。 |
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 |
2019年10月底前 |
深入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0月底前开展新一轮成品油黑窝点、流动加油车整治,加大对企业自备油库检查整治力度。专项整治期间,从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抽取检测柴油样品和车用尿素样品各50个以上。持续打击非法加油行为,防止死灰复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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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车环境管理 |
在用车执法监管 |
长期坚持 |
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加大对车辆集中停放地和重点用车大户抽检力度,抽检数量1500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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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底前 |
部署多部门全天候综合检测站3个,覆盖主要物流通道和城市入口,并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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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底前 |
检查排放检验机构7个次,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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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底前 |
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执法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动态管理,严禁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进出重点用车企业。推广使用“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处罚代码6063,由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对路检路查和黑烟抓拍发现的上路行驶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并由交通部门负责强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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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 |
高排放控制区监管 |
2019年12月底前 |
严格落实高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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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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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检验 |
2019年12月底前 |
以施工工地和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400辆,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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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结构调整 |
矿山综合 整治 |
强化露天矿山综合治理 |
长期坚持 |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对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进行综合治理。 |
扬尘综合 治理 |
建筑扬尘治理 |
长期坚持 |
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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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管理清单 |
长期坚持 |
定期动态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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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监管 |
长期坚持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否则新开工地不予办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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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
长期坚持 |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提升国道、省道、乡道、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维护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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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车监管 |
全年 |
严厉打击无资质、标识不全、故意遮挡或污损车牌等渣土车违法行为。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做到“五统一要求”。对违规渣土运输车停运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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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堆场扬尘整治 |
全年 |
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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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降尘量控制 |
全年 |
全市降尘量控制在9吨/月·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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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 利用 |
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
长期坚持 |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蓝天卫士”24小时监管作用,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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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
全年 |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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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
建立清单 |
工业炉窑排查 |
2019年12月底前 |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 |
制定方案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9年10月底前 |
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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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一批 |
工业炉窑废气深度治理 |
2019年12月底前 |
完成28个砖瓦、13个陶瓷等167个炉窑废气深度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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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监管 |
监测监控 |
2019年12月底前 |
铸造、陶瓷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共14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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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专项执法 |
2019年10月底前 |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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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治理 |
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
源头替代 |
2019年12月底前 |
引导鼓励工业涂装企业完成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包装印刷企业完成低VOCs含量油墨替代。 |
无组织排放控制 |
2019年12月底前 |
4家化工企业、8家工业涂装企业等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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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建设 |
2019年12月底前 |
4家化工企业、8家工业涂装企业等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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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管控 |
全年 |
7家化工企业、14家工业涂装企业等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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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储运销综合治理 |
油气回收治理 |
2019年10月底前 |
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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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治理 |
统一管控 |
2019年10月底前 |
委托河北先河专家组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溯源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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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 |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 |
2019年12月底前 |
5家化工企业、2家焦化企业主要排污口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共1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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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 应对 |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2019年9月底前 |
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
2019年9月底前 |
完成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完成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落实“一厂一策”等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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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运输 响应 |
重污染天气移动源管控 |
2019年10月15日前 |
加强源头管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货车使用量10辆以上企业、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的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措施,并在门口安装门禁监控系统。启动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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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
2019年12月底前 |
增设轵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个。 |
环境空气VOCs监测 |
2019年12月底前 |
建成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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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监测系统平台三级联网 |
长期坚持 |
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稳定传输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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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 |
长期坚持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实现检测视频监控、防作弊报警提示、数据统计分析、检测机构管理、车辆环保信息管理,实现三级联网。对超标排放车辆开展大数据分析,追溯相关方责任。 |
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
全年 |
推进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终端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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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空气质量检测 |
2019年12月底前 |
在主要道路周边安装25个微型空气站,对道路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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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排放清单编制 |
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
2019年12月底前 |
动态更新2018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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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来源解析 |
开展PM2.5来源解析 |
2019年12月底前 |
结合2017年城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成果,开展2018年城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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