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在原禁燃区范围(北至北环路、北环路与S243省道交叉口西延,西至西环路、济水大街、焦枝铁路,南至南环路、文昌路、黄河大道、苇泉河,东至东环路、济水大街、规划经一路的城市建成区)基础上,扩大至济水、天坛、沁园、北海、玉泉5个街道和克井、五龙口、梨林、轵城、承留5个镇行政区域及思礼镇除水洪池村外行政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燃料类别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执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标准。具体包括以下燃料种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上述燃料种类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用于工业生产原料或燃料的,按照国家、省、市煤炭消费减量政策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6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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