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探索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措施,在2019年的基础上,5月-9月臭氧污染影响优良天数减少30天以上,确保年度优良天数目标完成,现将《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0日
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探索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措施,确保年度优良天数目标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臭氧污染形势
2019年济源示范区因臭氧影响优良天数为88天,同比增加21天;超过PM2.5影响的优良天数,臭氧已成为影响全年优良天数主要的指标之一。截至6月9日,济源已因臭氧损失优良天22天,同比增加2天;与2019年臭氧污染天相比,今年呈现污染更集中,O3-8H日浓度更高的趋势,臭氧管控形势严峻。
二、管控目标
在2019年的基础上,5月-9月臭氧污染影响优良天数减少30天以上,因臭氧损失优良天数控制在50天以内。
三、管控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
确定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区为重点管控区域,即汤帝路-湨河-文昌路-北环路-沁园路(过北环延长线)-泉组河(部队、旧货市场、联洋建材城北院墙及延长线)-东一环-济水大街-东二环-黄河大道-钟繇路-科教街(过东一环延长线)-东一环(南延长线)-南一环(东接东一环延长线)-愚公路-高新大道-沁园路-南一环-汤帝路的闭合线区域(含闭合线道路及临路商户)。
确定2020年6月20日-9月30日期间为管控期,预测O3-8H日浓度在150-180微克/立方米之间的确定为管控日,当日8时—18时为重点管控时段。
四、涉VOCs污染治理安排
1. 开展涉VOCs企业执法监督正面清单申报和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将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喷涂、印刷工序的企业纳入执法监督正面清单,明确可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责任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
2.对涉VOCs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检测。全面贯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下称《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评估VOCs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下称三率)。7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所有涉VOCs污染源提标执法检查。在深入开展自查、排查和检测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无组织排放等违法行为责成立即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停产至管控期结束。(责任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3. 开展VOCs走航和组分解析。结合VOCs站点数据和风向风速分析溯源,初步判定污染区域及污染企业,进而使用VOCs走航车对高值区域及污染企业进行现场走航,通过分析走航数据进一步佐证VOCs溯源分析结果,确定源头,服务精准治理和违法查处。(牵头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4.推进禁高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落实禁高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问题企业绿色承诺,6月份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突击检查,对发现的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和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黑车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5.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抽查抽测。6月份开展全市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生态环境问题自查自纠,重点关注油气回收设施自行监测制度的落实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7月份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抽查抽测,对发现的油气回收设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治。(责任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6.开展黑加油站集中整治。对重点管控区域内加油站进行筛查,严厉打击黑加油站、销售假劣油品和尿素的行为。对黑加油站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对销售假劣油品和尿素的加油站,一律依法查处,并实施停业整治。[牵头单位: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
7.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对重点管控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推广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全部安装,健全清理和维护制度;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和店外烧烤;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集群油烟在线监测设备应装尽装,按要求实施校准比对,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8月份对未安装、数据超标的依法查处,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业治理。(牵头单位: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强化建筑施工喷涂作业污染防治。对重点管控区域内建筑施工喷涂污染进行集中整治,所有施工架杆应由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专业厂商生产加工或在集中喷涂中心进行加工,不得在现场喷涂;建筑墙体涂料粉刷工地必须使用低挥发的胶粘剂和建筑涂料。(牵头单位: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开展涉VOCs散乱污企业专项督查。对2019年交办的231家散乱污企业和窝点整治情况组织一次督查“回头看”。6月份对未完成整治的涉VOCs“散乱污”一律查封停产管控,未落实取缔的断水断电,有违法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牵头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10.全面推动高效治理设施建设。从涉VOCs项目环评审批和对现有企业的治理整改两头着眼,禁止配套UV光解、光氧催化等低效设施;对进行提标改造建设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或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设施,三率评估满足要求的予以奖补;开展服务中小企业VOCs治理的移动脱附车试点,扎实落实VOCs减排。(牵头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
11.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治理。对重点管控区汽修店进行全面筛查,对没有环评审批手续进行喷漆、烤漆作业,或有环评手续,环保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达标排放的停业整顿。(牵头单位: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12.开展渣土车尾气达标专项整治。6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渣土运输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停用封存尾气不能达标车辆,健全车辆使用电子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期间查处一批渣土车辆未加装或未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强制淘汰一批无治理价值车辆,建立城市建成区渣土车使用监管电子台账,进一步健全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控体系。(牵头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五、重点管控措施
1.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怠速停留。重点管控区域内加大巡逻力度,对高峰期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加强现场交通疏导,科学安排路线,合理组织车辆通行,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交通拥堵,减少汽车怠速和低速尾气排放。(牵头单位:示范区公安局)
2.涉VOCs作业错时施工。重点管控区域、重点管控时段,禁止进行建筑墙体粉刷,室外电焊、切割,市政道路划线、市政栏杆喷刷涂漆等作业。(牵头单位: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3.强化喷洒降温。重点管控区域、重点管控时段至少安排3辆雾炮车和6辆洒水车,专门针对道路及植被不间断进行洒水雾炮作业,确保洒水频次不低于2次/小时,降低温度遏制臭氧生成。(牵头单位: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4.停止渣土运输。重点管控时段内禁止中重型货车、渣土车、商砼车等大型车辆进入重点管控区域,对于民生需求、抢险及其他因素需要通行的,需由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并制定路线和时间,并按照区域内路线最短原则行驶,并报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牵头单位:示范区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实施加油站、油库错时装卸油。重点管控时段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停止运输、装卸油。[牵头单位: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
6.实施重点涉VOCs企业管控。重点管控时段开展重点涉VOCs企业产物环节和工序摸排统计和管控督导。对焦化企业湿法熄焦、涉挥发性物料企业使用及装卸运输、电石造气和电石渣装卸运输等进行控制,停止使用或生产,不能全时段停止的进行保窑限产。(牵头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7.实施重点企业氮氧化物限排。重点管控时段,对氮氧化物日排放量超过100公斤的企业减半限排或停排。(牵头单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污染防治攻坚办主任俞益民为组长,生态环境局局长成铖为副组长,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各片区、平原镇、街道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工作,攻坚办大气部牵头实施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工作。
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向污染防治攻坚办汇报工作情况,对督查督办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点评污染治理和管控工作。
建立日研判机制,由先河专家组牵头,气象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组成臭氧会商技术组,建立臭氧会商研判机制,逐日研判分析,根据会商结果提出管控意见,由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实施,实施精准管控。
2. 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和帮扶。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
3.强化督导督办和通报。各责任单位每日对重点管控日落实情况、每周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要向污染防治攻坚办大气部书面报告,污染防治攻坚办督导组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督导督办各项治理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管控每日在微信群通报,治理情况每周召开点评会进行通报。对工作持续落后、问题整改不力、成效进展缓慢的实施挂牌督办,跟踪问效。
4.严格责任追究。对管控期间发现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柴油车辆管控、建筑施工喷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方面违法排污拒不落实停产整改或管控要求的要采取查封、断电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该查处不查处造成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执纪问责。
联系电话:66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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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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