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大气防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禁煤区范围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21-12-06 打印页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禁煤区范围通知

 

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关部门,驻济或上挂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减少散煤燃烧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120号)要求,结合济源清洁取暖“双替代”等工作进展实际,决定对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济水、天坛、沁园、北海、玉泉5个街道和轵城、梨林、承留、思礼、克井、五龙口6镇所有行政村(居、社区)以及坡头、大峪、王屋、邵原、下冶5个镇镇区范围

二、禁煤区规定

(一)即日起,禁煤区范围内除示范区管委会(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煤炭消费指标的煤炭消费企业、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备案同意国家级煤炭储备基地(含煤炭贸易企业)外,禁止居民、单位(含商户购买、储存、囤积、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不得保留煤炭消费相关设备、设施、用具。

(二)示范区所有煤炭生产加工(含洗选)、贸易物流、消费使用企业,不得向禁煤区内居民、商户和无煤炭消费指标、未经备案同意的企业销售煤炭及煤炭制品。

三、工作要求

(一)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加强加大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

(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散烧办)要发挥好散煤治理牵头、组织、协调等作用,依法查处禁煤区内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持续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禁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行政区外劣质散煤流入,严格禁止民用散煤流通,坚决取缔非法散煤销售场所和网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煤区燃烧煤炭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没收煤炭及煤炭制品。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针对散煤设施设备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有效杜绝使用散煤行为。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要持续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加大清洁取暖优惠政策的持续和落实力度,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清洁过冬。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要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镇区主路为重点,组织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严防散煤(含洁净型煤)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加大对示范区全域流动售煤车辆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食用菌种植、畜禽养殖、烟叶烤制等领域农业生产用煤监管,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业生产用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有效杜绝农业生产使用劣质散煤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发挥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积极宣传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清洁供暖政策,引导公众支持和参与“禁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1129


 

 

 

 

 

 

 

 

 

 

 

 

 

 

 


   
-底部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