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2018〕149号 签发人:成 铖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法定义务,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2018年8月2日,我局印发了《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环[2018]108号)。2018年10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自行监测工作有关管理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自行监测方案管理
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及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及总则)和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废水污染物监测、废气污染物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环境空气监测)。自行监测的内容、点位、项目、频次、方式、采样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及存档要求要能够满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及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及总则)和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等相关的要求。
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自行监测方案报我局审查、备案,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在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开。
年度内排污单位污染源排放口、执行标准、排放口监测方式、排污许可证、国家、省自行监测工作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行监测方案时,要及时调整自行监测方案并报我局审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和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将委托监测合同、委托运维合同一并报我局备案。
二、强化自行监测过程管理
排污单位要按照我局审查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严禁未经审查批准私自修改、调整自行监测方案或不按照审查备案的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点位、项目、频次、方式开展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排污单位可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要建立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各项原始记录台账,保存各项监测台账档案。记录台账应包括:自行监测和比对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采样记录、送样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报告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各项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三、强化自行监测档案管理
排污单位要建立自行监测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自行监测档案管理,实行自行监测档案分类归档管理,自行监测档案至少应包括:自行监测方案档案、委托监测、委托运维合同档案、手工监测原始记录档案、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档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档案、自动和手动监测结果报告档案、停产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停产未开展自行监测证明材料)档案、每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档案、每月(季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报告档案等。
四、强化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管理
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将自行监测信息及时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上完成自行监测结果填报和发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非重点排污单位仅需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完成自行监测结果填报和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
“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登录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action。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46.1.154:97/。
五、强化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结果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从2018年起,环保部门不再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期审核和核发绿色合格标志,由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监测,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我局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及自行监测信息发布情况、自行监测台账、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委托监测机构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运维、数据质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自行监测工作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排污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根据各排污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管理平台”和“济源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自行监测信息发布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将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的,不按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的,或自行监测过程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故意延报监测结果信息的,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4929281/84923952;QQ群号:608188445;
济源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371-86536560-8031;QQ群:373778534/212804802;
市环保局监测科联系电话:0391-6633981,联系人:吕利光 13838937528、段旭东 13939174449。
2018年12月6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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