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片区经济发展局,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济源示范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济源示范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
(二)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三)快递、挂号信邮寄或到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信访科(地址:汤帝南路868号环境科研楼一楼,邮编:459000)举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锅炉、炉窑冒黑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等未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的;
3.垃圾、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
2.向沟渠、水体或最高水位线以下滩涂倾倒粪污水、固体废物等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粪污水、固体废物的;
3.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无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环境污染严重,经认定为“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的;
2.扬尘污染严重的石料等物料破碎等违法建设和生产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5.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气等各类污染物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属于(三)类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3.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属于(三)或(四)类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被追究3年以上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第七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追究刑事责任”以移送公安部门为准,“3年以上刑事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已获取较低数额奖金,案件调查结果适用较大数额奖金的,追加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并核对,由奖金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也可以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
第九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经查证属故意谎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对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四条 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季度汇总示范区举报奖励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 |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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