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全面开展2021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评查的
通 知
各片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应急环保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相关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21〕23号),为全面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服务污染减排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济源全面开展2021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评查工作通知如下:
1.抓好排污单位自主自查和申报。各排污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申报评查作为提升企业形象、强化约束监督的机遇,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附件1)准入条件进行自查自纠,自主决定是否申报。申报执法正面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对照准入条件,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填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申报表》(附件3),经片区办、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行政区5111室)。
2.对无环境违法行为的正面清单企业免于审查。2020年纳入清单管理的企业,要按省生态环境厅要求进行自查,并对照2020年一体化专项执法自查整改进展情况提交整改提升报告,结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年度生态环境工作进行总结。对纳入清单以来无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免于现场审查。
3.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监管责任。各片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应急环保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要配合辖区排污单位做好申报,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抓好完善提升,做好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提出明确意见。正面清单企业的数量、在区域经济总量中的占比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比内容。
4.公开正面清单评查结果。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审查确认,初审名单要在济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实行。同时,执法支队全年随时受理企业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申报,每季度及时做好更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2.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排污单位执法
监管办法
3.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申报表
2021年3月4日
附件1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激励排污单位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本制度规定准入条件的排污单位和项目(以下简称“单位”),实行免除、减少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单位名录。
第三条 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严格准入移出、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正面清单准入制度,指导、监督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第六条 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准入、移出、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七条 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防疫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或项目纳入疫情防控正面清单。
第八条 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符合准入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决定是否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进行守法承诺。
第九条 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满三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发现单位符合准入条件的及时通知纳入正面清单名录;发现正面清单名录单位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移出名录,并告知单位。单位自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一体化执法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名录。
第十一条 正面清单公示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行业类别;
(六)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
(七)正面清单的类型。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非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正面清单三类。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正面清单准入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等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等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二)主动登录河南省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义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
(三)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且依法取得认证,自动监控数据稳定达标排放;
(四)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五)纳入正面清单前一年内监督性监测、无组织排放监测达标;
(六)单位使用的移动源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有关绿色运输要求;
(七)经过生态环保部门一体化执法检查符合有关规定;
(八)单位环境信用等级在良好以上;
(九)符合污染防治攻坚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被评价为绿色引领企业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集评为A级企业、符合先进型企业的,自评价、评级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四条 非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正面清单准入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等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等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二)主动登录河南省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义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
(三)按要求安装用能监控、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单位使用的移动源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有关绿色运输要求;
(五)经过生态环境部门一体化执法检查符合生态环境法律要求;
(六)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一,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正面监督执法清单名录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七)符合污染防治攻坚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门户网站公布非重点排污单位达到重点排污单位准入条件的,可以直接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十五条 疫情防控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疫情结束后的第六个月。
第十六条 疫情防控正面清单从以下行业中筛选: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二)民生保障重点,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正面监督执法清单名录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种植业、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四)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五)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第二类是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能源行业企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污染防治设施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纳入疫情防控正面清单。
第十八条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或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项目,近三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分布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四章 移出条件
第十九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
(一)未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自我公示、自我风险排查、自我履行法定职责,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的;
(三)群众举报、媒体反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查证属实,或者经无打扰监管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近三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涉及污染环境罪的,自审判之日起5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纳入正面清单单位,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继续开展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存在恶意偷排、逃避监管、迟报瞒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除立即移出正面清单外,应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符合移送条件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六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项目监管失职失察、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排污单位执法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引导绿色发展,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正面清单内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办法豁免、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采用科技手段加强执法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条 正面清单内重点排污单位豁免本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执法检查。
正面清单内非重点排污单位豁免本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现场执法检查,不豁免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正面清单内非重点排污单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准入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实施豁免。
正面清单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污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豁免现场检查;疫情防控结束的,按照本条第二款实施豁免、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对正面清单排污单位履行生态环境法律义务情况经常性进行网上核查;发现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指导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程序实施立案调查。
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执法、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对应当检查的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可以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对外排污口取样监测、走行监测等手段对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技防手段对企业进行无打扰监管。
第七条 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等部署专项检查活动,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不豁免现场检查。
第八条 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开展绩效评估、清洁生产核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等活动不豁免现场检查。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的;
(二)通过12369、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违法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有关国家机关转办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
(六)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十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对正面清单内单位原则上不进行现场调研指导,确需开展调研指导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备。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正面清单内单位监管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对正面清单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不得随意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申报表
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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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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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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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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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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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 |
(根据附件1准入条件逐项说明是否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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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一是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二是守法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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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镇街道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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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所在地指企业或项目所在的地址,填写到村庄或门牌。如填写:克井镇克井村。
2.类别:重点、非重点、疫情防控
3.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4.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片区、镇街道留存,一份报环境执法支队
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 |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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