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现将《2021年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1日
2021年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济源示范区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加密监测的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级上收管理(以下简称“省控空气站”);乡镇空气自动站由我局管理(以下简称“乡镇空气站”),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协助我局管理。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共设置5个自动监测点位,为省控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 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和质控服务。省控空气自动站仪器设备更新、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我局负责。
5. 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230号)执行。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 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要求对受沙尘天气影响监测数据审核扣除后,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6.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以VPN 方式实时报送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
数据核查与审核:省控空气站于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当日12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
手工比对:驻市中心至少选取1个省控点位开展颗粒物(PM10或PM2.5)手工比对工作,每个月至少比对10天,每天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比对报告于下一月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 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 号)开展质控工作,省控站由省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驻市中心配合。
(二)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济源示范区11个乡镇空气站。监测点位详见附件2。
2. 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必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选测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能见度。必测项目监测方法应满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3. 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我局负责,我局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服务,驻市中心协助我局运维管理,负责数据复审与上报。
5. 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执行。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乡镇空气质量排名办法执行。
6.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以 VPN 方式实时报送数据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然后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数据核查与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2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
数据上报:驻市中心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审核后数据报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 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 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驻市中心做好济源示范区城市未来5日空气质量预报和秋冬季重污染过程预报。
驻市中心每日12时前在河南省省市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填报未来5日城市AQI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和首要污染物预报结果。
(四)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
1.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钒、铁、锌、镉、铬、钴、砷、铝、锡、锰、镍、硒、硅、钛、钡、铜、铅、钙、镁、钠、硫、氯、钾、锑等24种元素;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
选测项目:PM2.5中的水溶性有机碳、二元羧酸、多环芳烃、正构烷烃、左旋葡聚糖等有机化合物。
(2)监测频次
1月、2月、3月、10月、11月和12月,所有点位监测频次为1次/日,4-9月所有监测点位监测频次为1次/3日。如遇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空气重污染过程,发生重污染的须开展加密监测,频次为1次/日。
(3)工作方式
驻市中心协助我局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报告编写等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中心。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按照《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定(第一版)》(总站气字〔2019〕425号)的要求,做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2.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在城市建成区至少建设运维1个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组分站),6月底前形成监测能力,并与省中心联网。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
选测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太阳光度计、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我局负责完成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组分站)的建设,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管理以及站点用电保障工作,并与河南省区域空气质量综合观测网联网,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站点的建设、运行保障工作。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负责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动监测质控遵照《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总站气字〔2019〕424号)的要求执行。
(五)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 监测频次
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至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省级事权,驻市中心负责开展监测、数据审核后报送省中心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
5. 数据报送
每月10日前(含10日)通过省中心环境综合分析系统上报监测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六)降尘监测
1. 监测范围
共设置14个监测点位,包括3个省控降尘监测点位,11乡镇市控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附件2。
2. 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 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30±2天。
4. 工作方式
省控监测站点降尘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样品分析测试工作,省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及报告编写。
济源示范区11个乡镇降尘监测为市级事权,由我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样品分析测试工作,驻市中心协助做好数据复审、数据报送工作。
5. 数据报送
每月8日前,乡镇降尘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通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向省中心报送。
(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要求,济源示范区须开展环境空气57种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和非甲烷总烃(NMHC)的手工监测,同时还须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的自动监测。非甲烷烃类(PAMS)自动监测站,务必于2021年内4月底前完成建设,并与省厅联网;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站2021年年底前完成建设,并与省厅联网。据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加密监测。
2.监测项目
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碳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共计71种物质。
3. 点位布设要求
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并结合城市区域VOCS污染情况及臭氧污染防治实际需求,在城市上风向或背景点、VOCS高浓度点、臭氧高浓度点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位(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移动监测。
4. 监测时间与频次
(1)自动监测
NMHC、VOCs 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 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总站数据平台联网。PAMS点位,同时开展NO-NO2-NOX、O3、CO、紫外辐射强度和气象五参数(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及降水监测。
(2)手工监测
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碳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监测时间和频率见表1、表2。
表1 手工监测采样时间和频次
监测时段 |
采样频次 |
采样时间 |
监测项目 |
1-12月 |
1次/6天 |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
NMHC |
4-10月 |
1次/6天 |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
PAMS物质 |
12:00-15:00 |
醛酮类 |
表2 VOCs、NMHC手工监测采样日期
采样月份 |
采样日期 |
|||||
1月 |
1/1 |
1/7 |
1/13 |
1/19 |
1/25 |
1/31 |
2月 |
2/6 |
2/12 |
2/18 |
2/24 |
|
|
3月 |
3/2 |
3/8 |
3/14 |
3/20 |
3/26 |
|
4月 |
4/1 |
4/7 |
4/13 |
4/19 |
4/25 |
|
5月 |
5/1 |
5/7 |
5/13 |
5/19 |
5/25 |
5/31 |
6月 |
6/6 |
6/12 |
6/18 |
6/24 |
6/30 |
|
7月 |
7/6 |
7/12 |
7/18 |
7/24 |
7/30 |
|
8月 |
8/5 |
8/11 |
8/17 |
8/23 |
8/29 |
|
9月 |
9/4 |
9/10 |
9/16 |
9/22 |
9/28 |
|
10月 |
10/4 |
10/10 |
10/16 |
10/22 |
10/28 |
|
11月 |
11/3 |
11/9 |
11/15 |
11/21 |
11/27 |
|
12月 |
12/3 |
12/9 |
12/15 |
12/21 |
12/27 |
|
5. 监测方法
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以生态环境部统一下发的监测方法为准。具体监测方法见表3。
表 3 NMHC、VOCs组分指标监测方法
物质 |
物质名录来源 |
测试方法原理 |
方法依据 |
备注 |
非甲烷总烃 |
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
气相色谱法 |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 |
- |
57种非甲烷烃组分 |
原PAMS清单 |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 |
Technical Assistance Document OzonePrecursors(EPA/600-R-98/161) |
- |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 |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氢离子火焰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
- |
||
13种含氧挥发性有机物分(醛酮类物质,OVOCs) |
排放量较大或对光化学污染产生重要影响的含氧挥发性性有机物(醛酮类物质,OVOCs)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2014) |
- |
注: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可参照《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执行。VOCs自动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号)执行。*为提高醛、酮类数据可比性,原则上2021年醛酮类手工监测统一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若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须经过实验室充分验证,确保目标化合物浓度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可比性。
6. 工作方式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为市级事权,我局负责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管理,做好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等工作,驻市中心将数据审核后报送省中心。
手工监测结果按要求上传至总站数据业务平台。驻市中心于当月3日前报送所有监测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结果及分析报告至指定邮箱307576964@qq.com。报送手工VOCs监测结果的同时,也应报送采样点(邻近)自动监测点位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监测点位开展亚硝酸(HONO)、过氧酰基硝酸酯类物质(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系统与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总站数据业务平台联网并实时上传数据,驻市中心负责自动站点数据的审核,在每日自动监测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所属自动监测站点的数据有效性审核。每月10日前向总站、省中心上传所有VOCs自动站点上月审核后的VOCs、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结果及分析报告。自动监测点位开展HONO、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因子,同步报送相关监测数据。每月上报的VOCs数据分析报告应包含对VOCs浓度水平,时间变化,化学组成,臭氧生成潜势的分析,还可开展臭氧敏感性分析和VOCs来源解析。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VOCs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标准及《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VOCs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水质监测断面由国家上收管理,省控责任目标断面由省级上收管理。
(一)水质手工监测
1. 地表水考核监测
(1)监测断面
国控断面:国控河流水质断面6个,国控湖库水质断面2个。省控断面:省控河流水质断面7个,省控湖库水质断面2个。国控、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详见附件3。
(2)监测因子
①国控断面
监测指标为“9+X”,其中:“9”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
“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如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动态调整。
②省控断面
上半年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监测,每月一次,当月12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下半年参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开展监测,监测指标为“9+X”。
(3)监测时间及频率
①国控断面
9项基本指标: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水质自动站的断面,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手工监测(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监测频次每月一次,其中常年稳定达到Ⅰ、Ⅱ类水的国控断面监测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X”特征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手工监测,监测频次每月一次。
每季度第1个月对国控断面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全指标监测,用于掌握和筛选国控断面特征污染指标。
②省控断面
上半年每月监测一次,当月12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下半年每季度第1个月对省控断面开展监测,用于掌握和筛选省控断面特征污染指标。
(4)工作方式
国控断面为国家事权,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省控断面为省级事权,由驻市中心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5)数据报送
国控断面:承担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任务的派驻中心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省控断面: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填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遇到凌汛、结冻、断流等无法采样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并附上该断面相关照片(至少包括断面全景照片、断面上游照片、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有GPS数据显示断面位置。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现场监测异常数据处置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水字〔2019〕447号)等技术规定;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此外,在国控、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中,发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所列一类污染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均须将超标分析报告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试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的要求,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报送我局,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挥发酚、硫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时,将超标情况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报送我局,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6)数据审核
所有监测数据须经过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须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和《地表水水质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审核办法(试行)》(总站水字〔2020〕246号),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终审和入库工作。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济源示范区城市集中式水源地监测点位3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4。
(2)监测因子
地下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项目93项及取水量。
地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的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透明度指标。)、表2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13〕43号中附表1),共61项及采样当月取水量。7月份在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化学需氧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规定的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城市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每月于1~5日采样;监测数据于当月12日前上报省中心;监测采样及数据上报时间除省环境保护厅另有规定外,遇法定长假日可顺延。若不能独立完成地表饮用水水源地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33项)和每年一次的109项全分析,不能独立完成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年93项全分析,应向省中心报送说明材料。
(4)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驻市中心开展水质监测。
(5)评价标准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及表2、表3标准限值执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执行。
(6)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中心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报送已停用的证明材料。
(二)水质自动监测
1. 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执行。
(1)监测点位
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3。
(2)监测因子
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部分站点叶绿素α和藻密度、总有机碳等。
(3)监测时间及频率
建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按实时、自动监测开展工作。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叶绿素α和藻密度监测周期为1小时1次,其余因子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国控水站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相关管理要求,运维工作由国家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省中心委托国家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部分站点的总有机碳设备日常运维,资金由省财政保障。国控水站的仪器设备更新、采水系统及构筑物、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我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同步推送至河南省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其中化学需氧量数据在省平台显示。
数据审核:驻市中心登录国家平台审核数据,审核完成后将国家平台的初审、驻市中心审核情况在省平台再次审核,每日11点前,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平台报送。
比对监测:驻市中心对站点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因子包括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比对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两次之间间隔至少14日),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8:00、12:00、16:00、20:00中的一次。每月10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化学需氧量参照其他因子的比对、上报要求。
应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接省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相关任务后,驻市中心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特定监测因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相关任务上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2.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共设置1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3。“十四五”新增国控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断面,如2021年国家上收监测事权,则按照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相关要求执行。
(2)监测因子
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部分站点含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省控水站省中心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由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做好水质自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驻市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运行质量考核工作。水质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我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省平台。
数据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省平台,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1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平台报送。
比对监测:驻市中心对站点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每月1次,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中的一个时间点。监测因子为: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现场监测。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异常情况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省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任务,驻市中心按照任务要求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特定监测因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相关任务上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运维服务机构按照省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定期做好水站仪器设备的日监视、周核查比对。驻市中心每月一次,采用标准样品对水站运维服务机构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考核表的内容出具考核结果,每月15日前将考核表盖章后通过省平台上报。
(三)地下水监测
1. 监测点位
共设置8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5。
2. 监测因子
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氨氮、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砷、汞、铬(六价)、铁、锰、铅、镉、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总大肠菌群共20项及水位、井深的调查。
3. 监测时间及频率
1月、7月各一次。
4. 评价标准
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执行。
5.工作方式
由驻市中心开展监测。
6. 数据上报
监测月下月3日前上报省中心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
(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监测任务,2021年济源示范区需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监测。各类型具体点位数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任务为准。
2. 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4)其他项目
选择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
3. 监测时间
4月30日前完成点位核实和土壤样品采集工作,6月20日前完成样品制备和流转、8月20日前完成分析测试工作。
4. 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由总站统一下发任务并组织监测,委托省中心组织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风险点位监测为国省共担事权,省级财政保障省内工作经费。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监测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开展,由省中心协调驻市中心具体实施。
总站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等组织实施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和比对测试。省中心负责方案编制、质量控制、数据汇总和报告报送。
驻市中心负责样品采集,配合省中心开展样品制备及流转工作。
5. 报送内容及时间
驻市中心9月1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和质控数据审核及报送,9月30日前完成质控报告编写及报送。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21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省中心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和济源示范区确定的2021年土壤环境重点土壤监管企业名单(济管环〔2021〕19号),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
暂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18〕50号)开展。待国家技术指南正式出台后,采用正式的国家标准。
2. 监测项目
参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录B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别及分析测试项目。
3. 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年一次,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4. 工作方式
由我局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局负责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编制重点监控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和与2020年监测数据的比对分析报告,将监测数据及报告报驻济中心。驻济中心负责审核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审核后报省中心。
5. 报送时间
11月底前完成监测报告上报。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检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我局监督相关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质控。
(三)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现状调查
1. 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0〕134号),完成示范区化工石化类、涉重类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和尾矿库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维护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调查,建立信息清单。
2. 工作方式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全面梳理示范区化工石化类、涉重类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和尾矿库,充分衔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果,掌握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维护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信息清单。驻市中心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及信息清单完成省级质控工作。
3. 数据报送
9月20日前,我局协助驻市中心、省中心建立地下水现状调查信息清单。
4、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0〕134号)要求开展工作。
四、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根据2021年年初济源示范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情况,选取不少于5%的企业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包括不少于10%涉VOCS废气排放企业),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6。
2. 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3. 监测频次
由我局根据管理需求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如有超标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 工作方式
(1)我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执法监测,由驻济中心协助做好污染源监测、数据收集、审核、填报。
(2)执法监测企业数量原则上前三季度每季度不少于总数的30%。
5. 数据报送
(1)驻济中心完成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审核与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抄报我局。
(2)驻市中心协助我局编制半年和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含未监测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监测处、省中心,电子件发送到hnjctjk@163.com。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 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原则上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
4. 工作方式
省厅负责统筹安排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我局负责对辖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驻济中心做好技术支持。
5. 数据报送
我局分别于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半年报告、年度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件发送到hnhbjcc@163.com。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保障已建成城市交通道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增建新的自动监测站点。
2. 监测项目
城市交通道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必测项目为NOx、CO、PM10、PM2.5、NMHC、气象五参数,在已建站点新增NMHC、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3. 监测频次
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自动站未建成投用前,适时开展手工监测。自动站建成投用后,每个点位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属于市级事权,我局负责组织自动站建设,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管理,驻市中心协助配合做好质控、数据审核、数据报送工作。
5.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至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然后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我局于12月底前将交通路边站建成情况总结报告和已建成并运行的站点审核后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hnepzds@163.com)。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保障已建成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稳定运行。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对工业园区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进行优化或增建新的自动监测站点。
2. 监测项目
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必测项目为NOx、CO、O3、SO2、PM10、PM2.5、NMHC、气象五参数,在已建站点新增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
3. 监测频次
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自动站未建成投用前,开展2次(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各1次)手工监测。自动站建成投用后,每个点位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属于市级事权,我局负责组织自动站建设,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管理,驻市中心协助配合做好质控、数据审核、数据报送工作。
5. 数据报送
我局于12月底前将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建成情况总结报告和已建成并运行的站点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
(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设置4个测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设置177个测点,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测交通主、次干线上设置44个测点。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详见附件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位见附件8。
2. 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 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min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全年共4次。
4. 工作方式
噪声监测为省级事权,驻市中心开展监测、数据审核后报送省中心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向省中心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省厅审批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省中心要求,配合做好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重点监控村庄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济源示范区开展1个国家重点监控村庄和1个地方重点监控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见附件9。国家和地方重点监控村庄的确定初步原则如下:
①国家重点监控村庄: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特色保护类村庄,主要监控有生态保护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村庄,保障这些村庄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受破坏并且能得到稳步提升。
②地方重点监控村庄:主要针对作为乡村振兴重点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的集聚提升类村庄、和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城郊融合类村庄,主要监控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口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强烈的村庄,评价农村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质量的变化,评估农村环境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2)监测内容
①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可根据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③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1次/季度(连续监测5天);地表水质1次/季度;生态状况每年监测1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监测计划另行下发。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国家重点监控村庄、地方重点监控村庄监测事权为市级事权,由驻济中心开展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监测数据审核、报送。
(5)报送时间
驻济中心分别于下列时间段内将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上报省中心:于3月、5月、8月、11月份上报环境空气、地表水质监测数据,于11月前上报村庄周边土壤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11月份上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数据,于11月底前上报《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2.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
监测范围
选择蟒河、济河等支流2-3个市控监测断面,作为济源示范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
监测内容
监测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等7项指标。
监测频次
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工作,监测时间与重点监控村庄环境质量监测时间一致。
监测方式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工作方式与重点监控村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式相同。
报送时间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工作方式与重点监控村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时间相同。
(三)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济源示范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见附件10。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可根据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 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 工作方式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市级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驻市中心开展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报送。
5. 数据报送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之前报送监测数据。每年11月底,将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四)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济源示范区农田灌区名单见附件11。
2. 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3. 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为市级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驻市中心开展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报送。
5. 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1月底,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济源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点位见附件12。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市级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驻市中心开展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报送。
5. 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1月底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有关要求执行。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连片占地面积大于30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开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驻市中心开展抽测抽查。
(七)农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1. 监测点位
济源坡头。
2. 监测因子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0%。
4. 监测数据上报时间
驻市中心通过VPN网络实时向总站报送,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同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维记录上报省中心。
(八)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济源市范区6个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见附件13,监测断面(采样点位)设在河段终点处。具体监测方案以豫建城〔2019〕20号文件为准。
2. 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等4项。
3. 监测频次
全年四个季度每季度各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分别于2月20日前、5月20日前、8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
4. 工作方式
驻市中心组织开展监测工作,不再进行交叉监测。
5. 数据上报
驻市中心于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前、12月10日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至省中心hnemczhk@163.com,同时抄报局水环境管理科。
六、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一)环境质量年报
驻市中心编写,我局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于在4月20日前完成《2020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电子版并上报至省中心邮箱hnemczhk@163.com。
(二)环境质量专报
驻市中心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可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驻市中心编写,我局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在5月15日前完成《2016-2020年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电子版并上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邮箱hnemczhk@163.com。报告文件统一命名为“行政区代码—2016-2020年**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2016-2020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驻市中心于11月底前上报《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七、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 资质管理
提供监测分析数据的各监测机构须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保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出具数据、报告。各监测机构应建立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满足自身业务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2. 量值溯源
监测分析仪器需进行量值溯源,并保证在有效期内。应采用期间核查、比对等手段,保证监测分析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3.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 质控措施
各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措施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应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5. 能力考核
驻市中心参加省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能力考核,考核项目和时间详见《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实验室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6. 开展VOCs手工监测质控检查
对承担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的城市,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VOCs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标准及《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开展质控检查(抽查抽测)工作。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 国控空气站由总站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等工作,我局做好国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省控空气站由省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运维和监管,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运维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日常维护与巡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质控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对空气站运维工作开展质控检查、联机比对和数据分析工作;驻市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的数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辖区内空气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配合省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我局做好省控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我局负责。我局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服务,由运维机构保证数据质量。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对其进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质量专项检查。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空气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2. 国家水站应按照《国家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工作、手工方法比对工作,依据要求对存疑数据逐级进行上报,配合国家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省级水站由采购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周巡检、故障排除和校准监测仪器,做好标准样品核查、手工方法比对以及化学需氧量与总有机碳转换系数的测定和使用,驻市中心做好每月两次的检查、考核工作,配合省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水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水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3. 严格禁止和杜绝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样品分析的实验室要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人员、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人员均需持岗上岗,监测分析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并能正常使用,监测分析方法要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国标、行标、有作业指导书的监测分析方法。从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区域确定、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各类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要规范填写,三级审核、保证齐全;有质控措施控制土壤环境监测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对各监测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测定大于10%的平行样品和加标样品、同时测定有证标准样品。质量保证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定。报送的监测数据统计表中若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如0.005L,不能报未检出或指数形式,检测限应不高于评价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我局对本辖区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上报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
附件:1.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2.2021年济源示范区乡镇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3.2021年济源示范区地表水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一览表
4.2021年济源示范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5.2021年济源示范区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6.2021年济源示范区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名单
7.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8.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9.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村庄名单
10.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11.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12.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13.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14.2021年济源示范区环境监测任务分工
附件1
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
测点 代码 |
所在 区域 |
国控点位 |
省控点位 |
功能区 代码 |
自动监 测点位 |
SO2 |
NO2 |
PM10 |
PM2.5 |
CO |
O3 |
酸雨 |
降尘 |
市委党校(国控省管) |
402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
★ |
2 |
★ |
★ |
★ |
★ |
★ |
★ |
★ |
|
|
新行政区 |
405 |
沁园街道办事处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黄河科技学院 |
406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三湖嘉园六中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货大楼 |
402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
|
|
|
|
|
|
|
|
|
★ |
★ |
污水处理厂 |
406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
|
|
|
|
|
|
|
|
|
★ |
|
附件2
2021年济源示范区乡镇环境空气监测
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
测点代码 |
所在区域 |
功能区代码 |
SO2 |
NO2 |
PM10 |
PM2.5 |
CO |
O3 |
降尘 |
思礼镇空气自动站 |
|
思礼镇 |
|
★ |
★ |
★ |
★ |
★ |
★ |
★ |
克井镇空气自动站 |
|
克井镇 |
|
★ |
★ |
★ |
★ |
★ |
★ |
★ |
梨林镇空气自动站 |
|
梨林镇 |
|
★ |
★ |
★ |
★ |
★ |
★ |
★ |
五龙口镇空气自动站 |
|
五龙口镇 |
|
★ |
★ |
★ |
★ |
★ |
★ |
★ |
邵原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邵原镇 |
|
★ |
★ |
★ |
★ |
★ |
★ |
★ |
大峪镇空气自动站 |
|
大峪镇 |
|
★ |
★ |
★ |
★ |
★ |
★ |
★ |
坡头镇空气自动站 |
|
坡头镇 |
|
★ |
★ |
★ |
★ |
★ |
★ |
★ |
王屋镇空气自动站 |
|
王屋镇 |
|
★ |
★ |
★ |
★ |
★ |
★ |
★ |
下冶镇空气自动站 |
|
下冶镇 |
|
★ |
★ |
★ |
★ |
★ |
★ |
★ |
三湖嘉园六中站(市) |
|
承留镇 |
|
★ |
★ |
★ |
★ |
★ |
★ |
★ |
高新区(市) |
|
轵城镇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2021年济源示范区地表水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一览表
断面(点位)名称 |
所属河流 (湖库) |
所属流域 |
水体类型 |
国控 |
省控 |
自动站 设置 |
王屋山水库 |
大峪河 |
黄河 |
河流 |
★ |
★ |
|
小浪底水库 |
黄河干流 |
黄河 |
河流 |
★ |
★ |
★国 |
西石露头 |
蟒河 |
黄河 |
河流 |
★ |
★ |
|
济源五龙口 |
沁河 |
黄河 |
河流 |
★ |
★ |
★省 |
桐树岭 |
小浪底水库 |
黄河 |
湖库 |
|
★ |
|
南山 |
小浪底水库 |
黄河 |
湖库 |
★ |
★ |
★国 |
大横岭 |
小浪底水库 |
黄河 |
湖库 |
★ |
★ |
|
附件4
2021年济源示范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性质 |
柴庄地下水井群 |
柴庄 |
地下水 |
在用水源地 |
小庄地下水井群 |
青多 |
地下水 |
在用水源地 |
河口村水库 |
河口村水库 |
地表水 |
在用水源地 |
2021年济源示范区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点位 |
合计 |
赵礼庄,纸品厂,河合,留村,市宾馆,煤气工程,柴庄,青多 |
8 |
附件6
2021年济源示范区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污染类型 |
备注(涉VOCS) |
1 |
济源市耀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2 |
济源市万洋肥业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3 |
济源市丰田肥业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4 |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5 |
国能济源热电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6 |
济源市中亿科技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7 |
济源市鲁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8 |
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9 |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10 |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11 |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玉川冶炼厂) |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12 |
北控(济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13 |
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东张园区) |
大气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 |
14 |
济源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15 |
河南沃邦饮品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16 |
济源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
17 |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
18 |
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
19 |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
20 |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环境 |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
21 |
济源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水环境 |
非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
附件7
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
功能区代码 |
功能区名称 |
御驾 |
1 |
居民文教区 |
西关 |
2 |
混合区 |
奔月集团 |
3 |
工业区 |
交通局 |
4 |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附件8
2021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
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区域环境噪声 |
交通干线噪声 |
|||
网格尺寸(m×m) |
测点总数 |
主次干线 条数(条) |
测点总数(个) |
监测路段 总长(km) |
400×400 |
177 |
10 |
44 |
46.6 |
附件9
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
村庄名单
序号 |
村庄编号 |
乡镇 |
行政村 |
监控类型 |
1 |
HNU151 |
轵城镇 |
聂庄村 |
地方 |
2 |
HNU152 |
思礼镇 |
水洪池村 |
国家 |
附件10
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1 |
东洋河邵原镇布袋沟水库型水源地 |
水库型 |
2 |
梨林镇安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3 |
王屋镇天坛山水库型水源地 |
水库型 |
4 |
黄河王屋镇愚公水库型水源地 |
水库型 |
附件11
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点位
一览表
序号 |
灌区名称 |
水源类型 |
1 |
广利灌区 |
河流地表水型 |
2 |
引沁灌区 |
河流地表水型 |
附件12
2021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出水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 |
村庄 |
乡镇 |
1 |
污水处理站 |
旧河庄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2 |
污水处理站 |
竹峪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3 |
污水处理站 |
陆家岭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4 |
污水处理站 |
刘庄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5 |
污水处理站 |
白沟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6 |
污水处理站 |
原昌 |
克井镇 |
7 |
污水处理站 |
塘石 |
克井镇 |
8 |
污水处理站 |
河口 |
克井镇 |
9 |
污水处理站 |
白涧 |
克井镇 |
10 |
污水处理站 |
西正村 |
五龙口镇 |
11 |
污水处理站 |
山口 |
五龙口镇 |
12 |
污水处理站 |
南李庄 |
轵城镇 |
13 |
污水处理站 |
泽北村 |
轵城镇 |
14 |
污水处理站 |
安腰 |
承留镇 |
15 |
污水处理站 |
花石 |
承留镇 |
16 |
污水处理站 |
栲栳 |
承留镇 |
17 |
污水处理站 |
高沟 |
承留镇 |
18 |
污水处理站 |
南沟 |
承留镇 |
19 |
污水处理站 |
涧南庄 |
思礼镇 |
20 |
污水处理站 |
三教堂 |
思礼镇 |
21 |
污水处理站 |
姬沟 |
思礼镇 |
22 |
污水处理站 |
栗树沟 |
坡头镇 |
23 |
污水处理站 |
郝山 |
坡头镇 |
24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坡头村 |
坡头镇 |
25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乔庄 |
王屋镇 |
26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清虚 |
王屋镇 |
27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王屋 |
王屋镇 |
28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下冶村 |
下冶镇 |
29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东沟 |
大峪镇 |
30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桥沟 |
大峪镇 |
31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寺郎腰 |
大峪镇 |
32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邵原 |
邵原镇 |
33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花园 |
邵原镇 |
34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白坡崖 |
邵原镇 |
35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黄楝树 |
邵原镇 |
36 |
污水处理设施站 |
崔家庄 |
邵原镇 |
附件13
2021年河南省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黑臭水体编号 |
黑臭水体名称 |
水体 类别 |
黑臭段起点 |
黑臭段终点 |
1 |
41000020 |
蟒河上游 |
河流 |
西一环 |
龙潭路 |
2 |
41000021 |
珠龙河 |
河流 |
北一环 |
蟒河北路 |
3 |
41000022 |
苇泉河 |
河流 |
南一环 |
东一环 |
4 |
41000244 |
桑榆河 |
河流 |
南一环 |
济源大道 |
5 |
41000245 |
解放河 |
河流 |
龙潭湖 |
龙泉湖 |
6 |
41000246 |
上堰河 |
河流 |
丰田肥业 |
小李庄村东 |
附件14
2021年济源示范区环境监测任务分工
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类别 |
任务分工 |
1 |
省控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维护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省中心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我局负责。 |
2 |
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维护 |
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我局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及数据质控、审核;驻市中心负责数据复审及上报省中心。 |
3 |
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
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
我局和驻市中心配合省中心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
4 |
颗粒物组分监测 |
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
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
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 |
我局负责建设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并保障运行,实现与省中心联网;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自动站运维保障工作。 |
||
5 |
酸雨监测 |
酸雨监测 |
由驻市中心负责 |
6 |
降尘监测 |
城市降尘监测 |
由省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日常运维、分析测试工作,省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及报告编写。 |
乡镇降尘监测 |
我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日常运维、样品分析测试工作,驻市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中心。 |
||
7 |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
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做好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审核上报工作。 |
我局负责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非甲烷烃类(PAMS)自动监测站建设,并与省中心联网,保障电力通信稳定运行。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自动站保障工作。 |
|||
8 |
国控地表水断面手工监测 |
地表水考核监测 |
国控断面手工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统一负责。 |
省控地表水断面手工监测 |
国控断面手工监测为省级事权,省中心统一负责,驻市中心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
||
9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驻市中心负责监测、数据上报省中心。 |
10 |
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
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工作;省中心委托国家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部分站点的总有机碳设备日常运维。水质自动站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所我局负责。 |
11 |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
省厅委托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驻市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和周报上报,按要求开展运行质量考核工作。水质自动站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所我局负责。 |
12 |
地下水监测 |
地下水监测 |
驻市中心负责。 |
13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
驻市中心负责样品采集,配合省中心开展样品制备及流转、监测工作。 |
14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厂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企业厂区土壤环境监测。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
驻市中心负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
||
15 |
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 |
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 |
驻市中心协助省中心完成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质控工作。 |
16 |
污染源执法监测 |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
我局负责组织实施,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开展监测、数据审核、填报。 |
17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
我局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 |
18 |
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
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
我局负责建设交通污染自动监测站,保障运行,实现与省厅联网;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自动站运维保障工作。 |
19 |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
我局负责建设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保障运行,实现与省厅联网;驻市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自动站运维保障工作。 |
20 |
声环境质量监测 |
声环境质量监测 |
派驻中心负责。 |
21 |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
驻市中心配合省中心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 |
22 |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
23 |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
24 |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
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
25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
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
26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
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
27 |
农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
农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
驻市中心负责。 |
28 |
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
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
驻济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
29 |
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 |
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 |
我局组织开展监测。 |
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