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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攻坚〔2021〕2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21-06-25 打印页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管控实施方案的通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管控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代章)

2021610


济源示范区臭氧污染管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决策部署,深入探索臭氧污染治理和管控措施,确保年度优良天数目标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臭氧污染形势

20215月份,济源因臭氧超标损失优良天12天,2020年增加2天,全省排名倒数第1。济源臭氧90百分位浓度为191微克立方米,全省排名15较去年同期下降5个位次距省定夏季臭氧超标天数不超过56天的目标还剩44天,结合今年气象条件,完成目标形势严峻。

二、管控目标

20215月至9月因臭氧超标天数控制在56天以内,臭氧浓度同比改善,即O3-8H90百分位数控制在190微克立方米以内。

三、管控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

确定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区为重点管控区域,即汤帝路--文昌路-北环路-沁园路(过北环延长线)-泉组河(部队、旧货市场、联洋建材城北院墙及延长线)-东一环-济水大街-东二环-黄河大道-钟繇路-科教街(过东一环延长线)-东一环(南延长线)-南一环(东接东一环延长线)-愚公路-高新大道-沁园路-南一环-汤帝路的闭合线区域(含闭合线道路及临路商户)

确定202161930日期间为管控期,预测O3-8H日浓度在155165微克立方米之间的确定为管控日,当日818时为重点管控时段

四、豁免管控条件和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豁免管控,经示范区生态环境核查符合要求的,纳入豁免管控清单,在管控期豁免管控管控日重点管控时段自主减排

1.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喷涂使用的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涉物料密闭存放,无组织排放和尾气排放全部达标的。

2.使用原生塑料进行塑料制瓶坯、制瓶等塑料制品生产,无组织排放和尾气排放全部达标的。

3.五个重点行业的其他企业涉VOCs废气收集率、设施投运率(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率100%)、设施去除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达到行业排放标准。

五、管控措施

(一)一般(管控期)管控措施

1.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怠速停留。对重点管控区域内加大巡逻力度,对高峰期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加强现场交通疏导,科学安排路线,通过电子通行证系统引导重型柴油货车绕开重点管控区通行。合理组织车辆通行,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交通拥堵,减少汽车怠速和低速尾气排放。(牵头单位:公安局)

2.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20216月底前,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按先重点区域后其他区域,落实查测协同要求,根据排查结果督促采取清洗、更换高效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整改,实现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要求。重点区域615日前完成。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露天烧烤整治。开展夏季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店实施源头治理,按先重点区域后其他区域,引导商家自觉规范经营,安装去除效率大于90%以上的油烟净化设施,鼓励商家自行更换环保炉具,杜绝烧烤油烟扰民问题,实现长效管理。(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实施加油站、油库错时加油和装卸油。济源示范区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重点管控时段停止装卸油。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提倡夜间加油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中石化、中石油

5.VOCs作业错时施工。重点管控时段禁止进行建筑墙体粉刷,室外电焊、切割,市政道路划线、市政栏杆喷刷涂漆等作业。(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6.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对全市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进行红外成像仪全面筛查,对问题单位和车辆进行油气回收实测,超标的依法处罚。615前完成重点区域加油站执法检查(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7.禁高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对禁高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入户检测,对安装或更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机械使用者依法处罚。615前完成重点区域单位执法检查(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8.农用柴油车入城进市专项整治。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农用柴油车进行拦截、查处对重点管控区加强警力和执法人员进行全天候检查,杜绝农用柴油进入。(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

9.工业企业全面达标专项执法行动。VOCs企业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在615日前完成泄漏检测(LDAR),进行全面修复治理。按照《河南省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方案》要求,对涉及的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核验,开展VOCs行业企业走航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对无组织排放不合规和有组织排放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10.实施涉气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管理。启动涉气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管理,明确重点行业环保引领和A级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建立分行业分包辅导模式,督促指导涉及企业强化交流学习、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进行装备升级改造等对标治理,争创环保引领和A级企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二)重点(管控日)管控措施

1.强化降温增湿。重点管控区域、重点管控时段至少安排5辆雾炮车和6辆洒水车,以雾炮作业为主,专门针对道路及植被不间断进行洒水雾炮作业,确保洒水频次不低于2小时,降低温度增加湿度遏制臭氧生成。(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实施重点涉VOCs企业管控。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焦化企业湿法熄焦、涉VOCs物料装卸运输、电石渣装卸运输作业、印刷、工业涂装、再生塑料颗粒行业挤出成型、注塑等涉VOCs工序,重点管控时段和逆温时段实施停产停排。(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3.实施重点企业氮氧化物减排。鼓励重点管控时段和逆温时段,氮氧化物日排放量超过100公斤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辅以必要的停限产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4.汽修喷涂、清洗工序错时生产不符合豁免条件的汽修喷涂、清洗工序在重点管控时段和逆温时段停产停排。(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5.管控日重点管控时段开展红外线成像、走航溯源调查和专项执法行动,查测协同,对发现不落实管控要求,VOCs污染严重的服务和生产行为,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由示范区管委会委员、副市长、污染防治攻坚办主任俞益民为组长,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常务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局长成铖为副组长,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各片区、平原镇、街道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臭氧污染管控工作,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实施臭氧污染管控工作。

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向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汇报工作进展,对督查督办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点评污染治理和管控情况

建立日研判机制先河专家组牵头,气象局、河南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组成臭氧会商技术组,建立臭氧会商研判机制,逐日研判分析,根据会商结果提出管控意见,由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实施,实施精准管控。

2.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和帮扶。加大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自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启停机检维修作业。

3.强化督导督办和通报。牵头单位要将重点管控日落实情况向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书面报告。污染防治攻坚办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督导督办各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持续落后、问题整改不力、成效进展缓慢的实施挂牌督办,跟踪问效。

4.严格责任追究。对管控期间发现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柴油车辆管控、建筑施工喷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方面拒不落实停产整改或管控要求的要采取查封、断电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该查处不查处造成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执纪问责。

 

联系电话:6633537

电子邮箱:jyshbjdqb@163.com

 

附件1.臭氧污染重点管控工作程序

2.豁免臭氧污染管控申办工作程序


1

 

臭氧污染重点管控工作程序

 

为确保臭氧管控启动的及时有效,制定本程序。

一、由河南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局和专家团队组成研判组,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预测O3-8H浓度在155165微克立方米时,于每日17时前,由专家团队结合三方意见编写臭氧专项预测报告,签字后报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

1.臭氧污染天将要发生的初期(第1-2天)。

2.天气为多云或阴天,最高温度在26-30℃,白天相对湿度30%-50%,风向为东风或东南风1-2级。

3.最高温度26-33℃,相对湿度40%-60%,东风-东南风3级以上。

4.最高温度30-35℃,白天相对湿度在55%以上,东风-东南风1-2级,或白天相对湿度小于30%或大于50%,风向为西南风1-3级。

5.其他符合管控条件的。

二、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制作审批文书,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印发启动通知。

三、污染防治攻坚办原则上在前一日20时前发布臭氧污染管控通知,特殊情况可临时发布。

四、启动臭氧污染重点管控后,污染防治攻坚办要组织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管控日18前各涉及成员单位需报送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五、管控结束,污染防治攻坚办要组织专家、监测中心、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管控和检查情况,进行管控结果评估。

 

 

 

 

 

 

 

 

 

 

 

 

 

 

 

 

附件2

 

豁免臭氧污染管控申办工作程序

 

一、文件印发之日起受理豁免管控申请,相关企业根据自身源头替代或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废气排放情况,结合豁免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豁免管控,2021915日后原则不再受理豁免管控申请。

二、生态环境局负责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豁免管控申请的受理和核查认定工作,具体大气环境管理科牵头负责。

三、受理豁免管控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制定核查方案,组织开展核查认定。按照“查测协同”的工作原则,认定工作专班应由行业专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人员组成。

四、认定结果应在受理申请后7日(工作日)内做出并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每月将豁免清单通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双随机抽查、群众举报核查发现纳入豁免管控企业存在擅自更换原料、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的,发现之日起取消豁免管控资格。取消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该企业豁免管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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