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审查要求的通知
各片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解决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量内容记载不全面、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脱节,无法用于环境监管的问题,扎实做好排污许可证专项整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运用多种方法核算,为科学核定提供支撑
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要求,有4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
1.依据“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核算排放量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三同时验收文件的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使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核算出年许可排放量,下称“核算排放量”。
2.依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算排放量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明确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排放量,下称“总量控制排放量”。
3.依据环评文件及批复核算排放量
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没有批复总量控制指标的,按日最大废气量*标准限值*申报年工作日,下称“批复排放量”。
4.依据自行监测(含污染源自动监控)核算排放量
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和适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有组织排放口按年度最大达标日三项污染物总排放量*申报年生产天数,下称“实测排放量”。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排放口按历次自行监测报告(不少于3次)结果中达标最大值计算。
二、保障生产和服务管控结合确定许可原则
根据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明确以下3项原则。
1.多种方法核算,从严确定
2.实事求是,保障生产需要
3.服务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三、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落实许可审批
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审批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的既定程序,进一步细化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的工作分工,科学规范排污许可事项,发挥排污许可的核心管理制度作用。
1.环境监控中心对有自动监控污染源按照上述要求统一核算大气污染物,提交大气环境管理科用于审核。
2.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应技术规范、批复的环评文件、执行的排放标准和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进行核算,分别列出“核算排放量”、“总量控制排放量”、“批复排放量”、“实测排放量”,进行比较后按最小的排放量申报排放量。总量确定后,三项污染物的单项排放量由排污单位自主分解,但不得超过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然后按照环保绩效分级和减排清单要求,核算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日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日排放量应低于或等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申报生产天数。
申报排污许可应将核算资料和依据一并报请大气环境管理科审查。“总量控制排放量”远小于“实测排放量”,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大气环境管理科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局班子会议研究。
3.大气环境管理科对排污单位计算错误,未执行许可原则申报的要责成整改,未落实的整改的不予通过审核。各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督促已获取排污许可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自查,存在问题的在12月中旬前变更许可,预期未变更、编制中弄虚作假的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不落实管控减排要求,超过总量排污的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2021年11月18日
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