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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管环〔2021〕125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污染天气差别化应急管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21-11-26 打印页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重污染天气差别化应急管控工作的

通  知

 

各片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尽可能减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的影响,科学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规定,结合实际将工业企业按不涉气、微涉气和一般涉气企业进行明晰界定,进一步明确管控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界定标准,精准管控对象

将工业企业分为不涉气、微涉气和一般涉气企业三类。

1.不涉气企业

从工艺、设备概括为“四无”,即无锅炉(含燃气),无窑炉(含电窑),无破碎、筛分、球磨、打磨、焊接、切割、散料堆存工序,无涉VOCs工序。如使用蒸汽生产且外购塑料瓶的饮料厂,无锻压、打磨、焊接、涂装、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等工序的机加工企业等。

不涉气企业的认定和公布程序为:企业自查向所在地片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片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分局审查企业环评、三同时验收材料,现场检查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科公布。

2.微涉气企业

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50千克(对于非全年生产企业,日排放量0.15千克)以下的企业。如仅有少量粉尘排放的企业,无锻压、涂装、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等工序的机加工企业,单一生产饮料瓶的塑料制品企业等。

微涉气企业的认定公布程序同“不涉气企业”。

3.一般涉气企业

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均为一般涉气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环境绩效分级。

二、实施分类分级,明确管理要求

1.不涉气企业

不涉气企业不再参与环境绩效分级。在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仅需对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控,即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豁免生产管控。

2.微涉气企业

微涉气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环境绩效分级。达到通用企业基本要求或C级绩效标准的,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原则上仅对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控,可豁免生产管控。达不到C级绩效要求的,按一般涉气企业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3.一般涉气企业

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根据企业绩效等级,严格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不申请绩效评级工作的,按行业最严管控要求执行。

三、落实民生保障,兼顾污染减排

民生保障类企业是指保障民生、疫情防控物品生产、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中除不涉气企业、达到C级标准的微涉气企业外,电力(含垃圾焚烧发电)、动物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外,粮食、食品、饲料加工、商砼和其他民生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环境绩效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达到以上要求的民生保障类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原则上仅对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控,可豁免生产管控。达不到要求的,不再享受民生保障类企业豁免管控政策,按一般涉气企业严格执行管控措施。

四、严格差异管控,推动绿色升级

对一般涉气企业,严格按照绩效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管控。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企业分类施策,在依法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基础上,减免绩效水平先进企业相应的减排措施。在实施差异化管理过程中,坚持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通过差异化管理,既让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也让持续提标改造的企业看到希望,从而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秋冬季已经来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已成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任务。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要求将不涉气和微涉气企业筛选出来,开展微涉气企业绩效认定和民生保障类企业核查,落实豁免政策,以减轻管控压力,集中力量精准实施重点企业应急管控。

 

 

            20211124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11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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