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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3-01-20 打印页面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同时强化企业环境监管,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济双随机办20229号)要求,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8217号),我局结合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生态领域风险分类检查对象库

企业风险分类结果,根据企业环境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生成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同时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用风险分类结果,根据企业状况动态调整。

信用等级分别为信用风险低A级、信用风险一般B级、信用风险较高C级和信用风险高D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库,同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推进“通用+专业”风险分类模式,夯实监管基础。

二、加快推进“双随机”+“风险分类”差异化监管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法治检查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充分运用企业事业单位信用风险分类成果,实施差异化、精准化、规范化、智慧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随机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随机抽查频次。

三、强化风险分类结果管理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属于生态环境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政府部门间可共享,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因违法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豫环文〔2018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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