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评审〔2022〕60号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济源安之纯化工有限公司液碱稀释(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济源安之纯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DNL0X0)报送的由河南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琚进京主持编制的《济源安之纯化工有限公司液碱稀释(仓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行政审批申请等资料收悉,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济源市五龙口镇龙翔产业园,主要建设固体烧碱仓库、液碱储罐、氨水储罐等主体设备,液氨、氨水稀释主要生产工艺为:液氨(氨水)→加水稀释→存储。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接受相关方的垂询,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周边交通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移动源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储罐呼吸废气、车辆装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氨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置,定期清掏,实现有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区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3.噪声。项目应做好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环保设施及管理措施,严格物料的堆存管理,禁止露天堆存。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排污口,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按要求的点位、内容、频次进行监测,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