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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4-11-04 打印页面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强化污染排放行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我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工作做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分级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效率

  为进一步推行阳光行政,强化分级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小于3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废水国控、省控企业和国控重金属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批权,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

  (二)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5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废气国控、省控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批权,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

  (三)设计处理水量10万吨/日以下(不含10万吨/日)国控、省控污水处理厂,省控工业源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省控危废、医废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权,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

  二、强化发放管理,建立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备案制度

  (一)省环保厅每年网上公布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名单。

  (二)建立完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备案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市)县环保局将上月办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按要求填写《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备案表》(见附件),并于每月5日前,网上报省环保厅总量处(邮箱:hnszlb@163.com)。

  三、强化现场管理,加强对持证单位现场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污染物排放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作为环境监管主要内容,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结合监督性监测报告等监测数据,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的总量与浓度控制标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企业超总量、超标排污的行为。

  附件: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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