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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90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7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mg/L。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0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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