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环境评价/排污许可

关于拟对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换发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日期: 2014-11-04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90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7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mg/L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4642014610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