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900mg/N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8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40mg/Nm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4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Nm3;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6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mg/Nm3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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