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5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40mg/m3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铅及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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