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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4-12-06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5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40mg/m3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铅及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4年121日-2014年127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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