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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4-12-13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80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141231日之前烧结600毫克/立方米以内、炼铁100毫克/立方米以内、轧钢25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511日起烧结200毫克/立方米以内、炼铁100毫克/立方米以内、轧钢150毫克/立方米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40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141231日之前烧结500毫克/立方米以内、炼铁300毫克/立方米以内、轧钢35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511日起烧结300毫克/立方米以内、炼铁300毫克/立方米以内、轧钢300毫克/立方米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141231日之前烧结50-80毫克/立方米以内、炼铁50毫克/立方米以内、轧钢30-5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511日起烧结30-50毫克/立方米以内、炼铁20-25毫克/立方米以内、轧钢20-30毫克/立方米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mg/ L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41212日-20141218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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