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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日期: 2015-03-16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 mg/L以内;总汞(车间排放口)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0.005mg/L以内;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350mg/L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310日-2015316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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