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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5-05-05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年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1/年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0.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0.5/年,铅<0.15/年(废气中<0.1/年,废水中<0.05/年)。COD50mg/L,氨氮<58mg/L,总铅<0.3mg/L;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锅炉颗粒物2016630日前<50mg/m371日起<30mg/m320151231日前硫酸雾<10mg/m3,铅及化合物<0.7mg/m3,颗粒物<50mg/m3201611日起硫酸雾<5mg/m3,铅及化合物<0.5mg/m3,颗粒物<3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54日—2015510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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