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1吨/年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0.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0.5吨/年,铅<0.15吨/年(废气中<0.1吨/年,废水中<0.05吨/年)。COD<50mg/L,氨氮<5(8)mg/L,总铅<0.3mg/L;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锅炉颗粒物2016年6月30日前<50mg/m3,7月1日起<30mg/m3;2015年12月31日前硫酸雾<10mg/m3,铅及化合物<0.7mg/m3,颗粒物<50mg/m3,2016年1月1日起硫酸雾<5mg/m3,铅及化合物<0.5mg/m3,颗粒物<3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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