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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日期: 2015-07-01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对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一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5/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装煤、燃气锅炉控制在100mg/m3以内,推焦、焦炉、管式炉控制在5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600/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焦炉控制在500mg/m3以内,管式炉控制在200mg/m3以内,燃气锅炉控制在400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装煤和推焦控制在50mg/m3以内,焦炉、管式炉、燃气锅炉控制在30mg/m3以内;苯并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0.3ug/m3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630日-201576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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