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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5-11-18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6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 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9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 m3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2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 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4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 L以内;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 L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1111日-20151117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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