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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5-12-08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0/年,日允许排放2.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 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50/年,日允许排放1.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40 mg/m3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年,日允许排放0.04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年,日允许排放0.006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8mg/ L以内;铅及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5/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mg/ 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 m3以内;总铅0.5mg/L;总锌<1.5mg/L;总镉<0.05mg/L;总砷<0.3mg/L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124日-20141210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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