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太行明胶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0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1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 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1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1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 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量0.01吨/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5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量0.004吨/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8)mg/ L以内;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L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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