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坡头分公司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6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4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1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6千克;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8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7.5千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7.5千克。
控制浓度COD<100mg/L、氨氮<15mg/L、二氧化硫<4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年1月27日-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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